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众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众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四川众 (略) 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春

电话: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众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4N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3〕3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众 (略) 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众 (略) 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众 (略) 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新增62.63亩土地,建设*基*炔醇2000吨/年、叔戊醇1000吨/年、癸炔二醇2000吨/年的生产线,配套建设原料库房、储罐区、电加热导热油炉、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危废暂存间等设施。项目总投资约9196.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00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优化废气处理工艺和参数,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基*炔醇生产线闪蒸产生的闪蒸气和粗蒸产生的不凝气返回混合气柜回用,中和罐废气、蒸盐罐和精馏塔产生的不凝气经“二级水洗+电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癸炔二醇生产线蒸馏和精馏产生的不凝气经深冷处理后,再经“二级水洗+电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叔戊醇生产线加氢反应产生的废气和精馏产生的不凝气分别经“二级水洗+电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处理站相关设施和池体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经生物除臭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机类原辅材料储罐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无机酸类原辅材料储罐废气经二级碱洗处理后达标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经“一级酸洗+一级碱洗+电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物料存储、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系统,强化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车间工艺废水、冲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按照分质处理原则,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芬顿氧化+水解酸化+UASB+接触氧化+混凝沉淀”工艺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输送至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釜底残液、污 (略) 现有一期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理,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经焙烧处置后的氯化钾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后再根据其性质妥善利用或处置。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盐酸、液氨、二*苯等罐区设置围堰及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盐酸、液氨罐区增设喷淋装置。有毒有害气体输送、使用车间配置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设置紧急截断阀。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厂内雨水、污水管网设置切换阀,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的有效收集,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动监测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0.187t/a、二氧化硫34.522t/a、氮氧化物41.4t/a、挥发性有机物14.826t/a;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94.46t/a、氨氮6.61t/a、总磷1.13t/a,经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7.557t/a、氨氮0.568t/a、总磷0.0948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许可决定日期

2023/5/19

有效期自

2023/5/19

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备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四川众 (略) 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春

电话: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众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4N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3〕3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众 (略) 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众 (略) 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众 (略) 新建炔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新增62.63亩土地,建设*基*炔醇2000吨/年、叔戊醇1000吨/年、癸炔二醇2000吨/年的生产线,配套建设原料库房、储罐区、电加热导热油炉、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危废暂存间等设施。项目总投资约9196.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00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优化废气处理工艺和参数,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基*炔醇生产线闪蒸产生的闪蒸气和粗蒸产生的不凝气返回混合气柜回用,中和罐废气、蒸盐罐和精馏塔产生的不凝气经“二级水洗+电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癸炔二醇生产线蒸馏和精馏产生的不凝气经深冷处理后,再经“二级水洗+电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叔戊醇生产线加氢反应产生的废气和精馏产生的不凝气分别经“二级水洗+电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处理站相关设施和池体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经生物除臭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机类原辅材料储罐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无机酸类原辅材料储罐废气经二级碱洗处理后达标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经“一级酸洗+一级碱洗+电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物料存储、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系统,强化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车间工艺废水、冲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按照分质处理原则,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芬顿氧化+水解酸化+UASB+接触氧化+混凝沉淀”工艺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输送至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釜底残液、污 (略) 现有一期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理,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经焙烧处置后的氯化钾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后再根据其性质妥善利用或处置。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盐酸、液氨、二*苯等罐区设置围堰及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盐酸、液氨罐区增设喷淋装置。有毒有害气体输送、使用车间配置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设置紧急截断阀。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厂内雨水、污水管网设置切换阀,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的有效收集,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动监测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0.187t/a、二氧化硫34.522t/a、氮氧化物41.4t/a、挥发性有机物14.826t/a;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94.46t/a、氨氮6.61t/a、总磷1.13t/a,经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7.557t/a、氨氮0.568t/a、总磷0.0948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许可决定日期

2023/5/19

有效期自

2023/5/19

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备注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