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X600MW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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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X600MW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的批复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中煤西北 (略) :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x660MW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乌自然资字〔2023〕54号)、《中煤西北 (略) 关于申请办理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x660MW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中煤西北规〔2023〕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x660MW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02-*-60-01-*)已获得《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蒙西地区新增自用煤电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2〕1342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位 (略) 乌审旗图克镇图呼勒岱嘎查。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不 (略) 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已列入《乌审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乌审旗人民政府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
  二、该项目拟以出让方式供地。拟用地总面积34.6732公顷(拟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8.3674公顷,实际申请用地16.3058公顷),其中农用地16.2905公顷(水浇地0.6907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果园0.0008公顷、灌木林地0.0278公顷、天然牧草地15.4941公顷、设施农用地0.0324公顷、农村道路0.0447公顷),建设用地18.3674公顷(已批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153公顷。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为:主厂房用地面积7.2052公顷,简洁空冷塔及辅机冷却区用地面积10.1300公顷,配电装置区用地面积2.8610公顷,条形煤场区用地面积6.1170公顷,化学水处理设施区用地面积0.8000公顷,制(供)氢站区用地面积0.3500公顷,除灰设施区用地面积0.4500公顷,脱硝剂贮存设施区用地面积0.3600公顷,输煤综合楼及部分输煤栈桥区用地面积0.7000公顷,燃油设施区用地面积0.6000公顷,给水(包括工业、生活、消防水)设施区用地面积0.5000公顷,废水处理设施区用地面积1.3000公顷,其他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区用地面积2.1000公顷,厂前建筑物区用地面积1.2000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三、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已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日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中煤西北 (略) :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x660MW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乌自然资字〔2023〕54号)、《中煤西北 (略) 关于申请办理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x660MW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中煤西北规〔2023〕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x660MW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02-*-60-01-*)已获得《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蒙西地区新增自用煤电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2〕1342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位 (略) 乌审旗图克镇图呼勒岱嘎查。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不 (略) 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已列入《乌审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乌审旗人民政府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
  二、该项目拟以出让方式供地。拟用地总面积34.6732公顷(拟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8.3674公顷,实际申请用地16.3058公顷),其中农用地16.2905公顷(水浇地0.6907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果园0.0008公顷、灌木林地0.0278公顷、天然牧草地15.4941公顷、设施农用地0.0324公顷、农村道路0.0447公顷),建设用地18.3674公顷(已批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153公顷。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为:主厂房用地面积7.2052公顷,简洁空冷塔及辅机冷却区用地面积10.1300公顷,配电装置区用地面积2.8610公顷,条形煤场区用地面积6.1170公顷,化学水处理设施区用地面积0.8000公顷,制(供)氢站区用地面积0.3500公顷,除灰设施区用地面积0.4500公顷,脱硝剂贮存设施区用地面积0.3600公顷,输煤综合楼及部分输煤栈桥区用地面积0.7000公顷,燃油设施区用地面积0.6000公顷,给水(包括工业、生活、消防水)设施区用地面积0.5000公顷,废水处理设施区用地面积1.3000公顷,其他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区用地面积2.1000公顷,厂前建筑物区用地面积1.2000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三、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已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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