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嵩县嵩源矿业有限公司高家洼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嵩县嵩源矿业有限公司高家洼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嵩环审〔2023〕3号
关于嵩县嵩源矿业有限公司高家洼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D42298)委托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高家洼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嵩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高家洼金矿项目位于嵩县大章镇。矿区面积约0.775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590米—1046米标高,分两个采区,采用平硐+斜井联合开拓,采矿方式为留矿全面法及浅孔留矿法;开采矿种为金矿,可采矿石量*.62t,金金属量6018.89kg,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17.7年(含基建期12个月)。项目投资总7985万元,环保投资574.7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 (略) 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2]12号)等文件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和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洒水车辆定期对施工现场及运输道路清扫、洒水,物料密闭存放,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避免沿途洒落,建筑垃圾及时处理、清运,防止产生扬尘。
营运期爆破时采用湿式爆破、湿式凿岩、铲装运输过程中及时洒水等措施,废石场铺设防尘网并定时洒水,矿石储存在安装有喷淋洒水装置的封闭的暂存库内,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避免沿途洒落,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设置洒水车辆对运输道路定期洒水。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关要求。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油烟净化器”装置处理达标后,最终通过高于屋顶的专用烟道排放;污染物排放要满足《 (略)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相关要求。
(三)落实废水治理措施。
矿井水经水仓收集后泵至地面,经沉淀池+石英砂过滤后,用于采矿、工业场地、废石场、道路洒水及车辆冲洗,其余达标排放部分;初级雨水经两采区工业场地内雨水收集池收集,废石场淋溶水经收集池收集,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工业场地和道路洒水。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石全部用于充填采空区。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依托采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处理。
(六)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封堵井口;对工业场地进行平整,覆土恢复植被。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九)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15.065t/a,氨氮0.294t/a。新增COD、氨氮、排放量从嵩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减排量中予以替代。
六、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2023年5月22日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
嵩环审〔2023〕3号
关于嵩县嵩源矿业有限公司高家洼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D42298)委托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高家洼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嵩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高家洼金矿项目位于嵩县大章镇。矿区面积约0.775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590米—1046米标高,分两个采区,采用平硐+斜井联合开拓,采矿方式为留矿全面法及浅孔留矿法;开采矿种为金矿,可采矿石量*.62t,金金属量6018.89kg,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17.7年(含基建期12个月)。项目投资总7985万元,环保投资574.7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 (略) 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2]12号)等文件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和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洒水车辆定期对施工现场及运输道路清扫、洒水,物料密闭存放,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避免沿途洒落,建筑垃圾及时处理、清运,防止产生扬尘。
营运期爆破时采用湿式爆破、湿式凿岩、铲装运输过程中及时洒水等措施,废石场铺设防尘网并定时洒水,矿石储存在安装有喷淋洒水装置的封闭的暂存库内,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避免沿途洒落,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设置洒水车辆对运输道路定期洒水。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关要求。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油烟净化器”装置处理达标后,最终通过高于屋顶的专用烟道排放;污染物排放要满足《 (略)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相关要求。
(三)落实废水治理措施。
矿井水经水仓收集后泵至地面,经沉淀池+石英砂过滤后,用于采矿、工业场地、废石场、道路洒水及车辆冲洗,其余达标排放部分;初级雨水经两采区工业场地内雨水收集池收集,废石场淋溶水经收集池收集,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工业场地和道路洒水。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石全部用于充填采空区。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依托采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处理。
(六)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封堵井口;对工业场地进行平整,覆土恢复植被。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九)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15.065t/a,氨氮0.294t/a。新增COD、氨氮、排放量从嵩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减排量中予以替代。
六、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2023年5月22日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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