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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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临武县卫生健康局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 (略) 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0735-*)。

  调查结果情况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属于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块部分区域原为临武县城关镇福利厂和杜建波钨铁矿筛选厂生产用地,地块位于临武县舜峰镇环城西路杜家段西面,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N112.*,E25.*,占地面积7859.35m2。地块内的原有厂房和其他建筑物已拆除,进行了土方开挖和平整,建设了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主体结构。地块拟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一类用地)。根据对本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潜在污染分析,地块内可能污染因子包括酸碱、重金属、石油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氯代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

  本次调查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18个(含6个场内点,12个对照点),共采集29个土壤样品(含17个场内样品,12个对照样品);未采集到地下水样品。

  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及(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表2中石油烃类(石油烃(C10-C40))、锌、总铬、铋、铁、pH。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湖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居住用地标准限值进行评价,结论如下:

土壤中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及石油烃的监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的监测值均未超过《湖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居住用地标准限值。土壤检测合格率为100%。

  本调查地块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块用地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土壤检出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湖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居住用地标准限值,地下水未采集到样品。该地块在医疗卫生用地(第一类用地)性质下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等系列工作。本地块可作为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临武县卫生健康局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 (略) 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0735-*)。

  调查结果情况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属于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块部分区域原为临武县城关镇福利厂和杜建波钨铁矿筛选厂生产用地,地块位于临武县舜峰镇环城西路杜家段西面,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N112.*,E25.*,占地面积7859.35m2。地块内的原有厂房和其他建筑物已拆除,进行了土方开挖和平整,建设了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主体结构。地块拟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一类用地)。根据对本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潜在污染分析,地块内可能污染因子包括酸碱、重金属、石油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氯代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

  本次调查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18个(含6个场内点,12个对照点),共采集29个土壤样品(含17个场内样品,12个对照样品);未采集到地下水样品。

  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及(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表2中石油烃类(石油烃(C10-C40))、锌、总铬、铋、铁、pH。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湖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居住用地标准限值进行评价,结论如下:

土壤中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及石油烃的监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的监测值均未超过《湖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居住用地标准限值。土壤检测合格率为100%。

  本调查地块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块用地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土壤检出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湖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居住用地标准限值,地下水未采集到样品。该地块在医疗卫生用地(第一类用地)性质下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等系列工作。本地块可作为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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