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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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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9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9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安源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L

法定代表人:杨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0038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2

公司住所: (略)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黄 (略) 子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于2019年6月12日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01-02-*,后于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28日分别进行了2次变更,取得了其中园项目备案变更的批复,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L。现场检查时,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正在营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未涉及到缆车、索道建设,环评类别属于办理登记表的项目,至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构成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经营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现场检查的影像资料。

6、2023年5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1、2、3、4、5、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构成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经营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5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 (略) 安源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 (略) 安源 (略) 在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其中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2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9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安源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L

法定代表人:杨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0038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2

公司住所: (略)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黄 (略) 子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于2019年6月12日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01-02-*,后于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28日分别进行了2次变更,取得了其中园项目备案变更的批复,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L。现场检查时,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正在营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未涉及到缆车、索道建设,环评类别属于办理登记表的项目,至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构成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经营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5月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现场检查的影像资料。

6、2023年5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1、2、3、4、5、 (略) 安源 (略) 旅游开发的其中园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构成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经营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5 (略) 安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枭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 (略) 安源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 (略) 安源 (略) 在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其中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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