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略) 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3年5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26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
传 真:0592-*
通讯地址: (略) 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技术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同安区瑞屿齐五金配件加工项目 | (略) 同安区集成路268号1层之1 | 厦 (略) | 厦门境 (略) | 项目 (略) 同安区集成路268号1层之1,生产规模为年喷粉加工通讯设备配件500t、喷漆加工五金零配件100t。 |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二*苯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相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和所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执行。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产节水措施,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纳入厂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的外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落实前处理生产线、废水收集和处理场所、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场所的地面及有关构筑物、管道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污水排放口应按规范要求建设。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天然气作为固化燃料,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非清洁型能源。采用清洁先进的生产工艺及原辅材料,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同燃烧废气通过净化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落实喷粉生产工序污染防治措施,颗粒物经收集后回用。落实配酸、酸洗工序污染防治措施,酸雾经收集后通过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 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原料桶、漆渣、污泥、废过滤棉、擦洗废布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生产废水事故排放、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略) 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3年5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26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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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同安区瑞屿齐五金配件加工项目 | (略) 同安区集成路268号1层之1 | 厦 (略) | 厦门境 (略) | 项目 (略) 同安区集成路268号1层之1,生产规模为年喷粉加工通讯设备配件500t、喷漆加工五金零配件100t。 |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二*苯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相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和所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执行。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产节水措施,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纳入厂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的外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落实前处理生产线、废水收集和处理场所、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场所的地面及有关构筑物、管道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污水排放口应按规范要求建设。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天然气作为固化燃料,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非清洁型能源。采用清洁先进的生产工艺及原辅材料,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同燃烧废气通过净化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落实喷粉生产工序污染防治措施,颗粒物经收集后回用。落实配酸、酸洗工序污染防治措施,酸雾经收集后通过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 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原料桶、漆渣、污泥、废过滤棉、擦洗废布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生产废水事故排放、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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