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23号),征收城关街道、漆园街道、庄周街道、双涧镇境内所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4.6570公顷(耕地3.5396公顷),其中:漆园街道孙沟村集体建设用地0.0987公顷,集体农用地面积0.8200公顷;庄周街道东光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0139公顷,集体农用地面积0.2570公顷;城关街道富园社区集体农用地面积0.0499公顷;庄周街道后娄社区集体农用地面积0.5767公顷;双涧镇老集村集体农用地面积2.8408公顷。
二、征收主体及对象
(一)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蒙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漆园街道办事处、庄周街道办事处、双涧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蒙城县双涧镇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44400元执行,城关街道、漆园街道、庄周街道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46600元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的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
1、货币补偿具体按上述标准执行。
2、社会保险安置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 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执行。
3、其他安置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2月3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23号),征收城关街道、漆园街道、庄周街道、双涧镇境内所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4.6570公顷(耕地3.5396公顷),其中:漆园街道孙沟村集体建设用地0.0987公顷,集体农用地面积0.8200公顷;庄周街道东光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0139公顷,集体农用地面积0.2570公顷;城关街道富园社区集体农用地面积0.0499公顷;庄周街道后娄社区集体农用地面积0.5767公顷;双涧镇老集村集体农用地面积2.8408公顷。
二、征收主体及对象
(一)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蒙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漆园街道办事处、庄周街道办事处、双涧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蒙城县双涧镇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44400元执行,城关街道、漆园街道、庄周街道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46600元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的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
1、货币补偿具体按上述标准执行。
2、社会保险安置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 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执行。
3、其他安置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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