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神经介入医疗器械生产线改扩建项目-1fe2eb79e47c4708a8df1316bf96246a-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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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神经介入医疗器械生产线改扩建项目-1fe2eb79e47c4708a8df1316bf96246a-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平谷区马坊镇盘龙 (略) 4号楼
公示时间:2023-05-29
受理时间:2023-05-1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①管件制作、内包废气(四层):本项目管件制作和内包过程的层压热缩、热风焊接及热熔封口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依托现有排风系统收集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依托现有工程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②解析废气(一层):本项目产品灭菌外委,灭菌剂主要成分为环氧*烷,外委灭菌完成后在一层解析间静置解析,残留的灭菌剂挥发产生的解析废气依托现有排风系统收集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依托现有工程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③原材料与导丝半成品擦拭清洗废气(四层):本项目神经介入导丝生产时原材料与导丝半成品需要使用75%*醇进行擦拭清洗,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依托现有四层洁净间排风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依托现有工程的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④酸洗抛光废气(三层):本项目酸洗、抛光工序挥发产生的酸洗抛光废气依托现有通风柜收集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依托现有工程1根排气筒DA003(由20m加高至25m)排放。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普峰医疗创新谷内的公共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北京洳 (略) —平谷区马坊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新增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安装减振底座等措施。固废:(1)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回收物回收外售,不 (略) 清运处理。 (3)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工程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收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王海平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环科生态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泰杰 (略)

建设地点:平谷区马坊镇盘龙 (略) 4号楼
公示时间:2023-05-29
受理时间:2023-05-1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①管件制作、内包废气(四层):本项目管件制作和内包过程的层压热缩、热风焊接及热熔封口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依托现有排风系统收集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依托现有工程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②解析废气(一层):本项目产品灭菌外委,灭菌剂主要成分为环氧*烷,外委灭菌完成后在一层解析间静置解析,残留的灭菌剂挥发产生的解析废气依托现有排风系统收集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依托现有工程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③原材料与导丝半成品擦拭清洗废气(四层):本项目神经介入导丝生产时原材料与导丝半成品需要使用75%*醇进行擦拭清洗,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依托现有四层洁净间排风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依托现有工程的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④酸洗抛光废气(三层):本项目酸洗、抛光工序挥发产生的酸洗抛光废气依托现有通风柜收集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依托现有工程1根排气筒DA003(由20m加高至25m)排放。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普峰医疗创新谷内的公共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北京洳 (略) —平谷区马坊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新增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安装减振底座等措施。固废:(1)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回收物回收外售,不 (略) 清运处理。 (3)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工程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收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王海平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环科生态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泰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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