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11370828MB2849956R/2023-06758
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11370828MB2849956R/2023-06758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 (略) 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8月修订,下同)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略)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下同)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持相关手续至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发放烈士褒扬金;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定期抚恤金; 4.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
2 | 死亡证明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 家属持相关手续到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销户证明或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 | 1.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4.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
3 | 致残经过证明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法部门、 (略) 、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 | 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政法部门、 (略) 、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
4 | 医疗诊断证明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略) 证明,从部队退*的人员。” 2.《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略) | 本人持相关身份证 (略) 、 (略) 办理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带病回乡退*军人的认定 | |
5 | 无工作单位证明 | 1.根据《 (略) 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带病回乡退*军人身份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申请人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具 | 带病回乡退*军人的认定 | |
6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 (略) 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 (略) 病历复印件。”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档案保管机关、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 (略) | 本人持身份证件至档案保管机关、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 (略) 开具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
7 | 就 (略) 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 (略) 的就 (略) 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二级 (略) | 本人至二级 (略) 进行检查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 (略) 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8月修订,下同)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略)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下同)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持相关手续至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发放烈士褒扬金;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定期抚恤金; 4.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
2 | 死亡证明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 家属持相关手续到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销户证明或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 | 1.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4.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
3 | 致残经过证明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法部门、 (略) 、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 | 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政法部门、 (略) 、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
4 | 医疗诊断证明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略) 证明,从部队退*的人员。” 2.《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略) | 本人持相关身份证 (略) 、 (略) 办理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带病回乡退*军人的认定 | |
5 | 无工作单位证明 | 1.根据《 (略) 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带病回乡退*军人身份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申请人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具 | 带病回乡退*军人的认定 | |
6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 (略) 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 (略) 病历复印件。”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档案保管机关、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 (略) | 本人持身份证件至档案保管机关、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 (略) 开具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
7 | 就 (略) 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 (略) 的就 (略) 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二级 (略) | 本人至二级 (略) 进行检查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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