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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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8日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

传真:0953-*

通讯地址: (略) 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红寺堡营盘井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

(略) 红寺堡区大河乡

宁夏昀 (略)

宁夏 (略)

输电线路全长为1×4.85km,新建杆塔共计14基,单回路直线塔7基,单回路耐张塔7基。线路起点为红寺堡营盘井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110千伏升压站出线构架,坐标为东经:105°57′52.500″;北纬37°15′5.120″,终点为红寺堡区大河330千伏汇集站110kV出线架构,坐标为东经:105°54′51.530″;北纬37°15′5.430″。项目总投资490元,其中环保投资共53万元,占总投资的10.8%。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项目施工期严禁破坏项目区范围外的植被;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恢复,保证植被恢复率。

3、加强输电线路日常管理和维护,使输电线路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线路沿线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须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输电线路沿线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6、项目《报告表》确定的建设范围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红线,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以上范围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年产5万吨生物有机肥技术改造项目

(略) 利通区金银滩镇

(略) (略)

驰久(宁夏) (略)

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7°54"11.234"、东经106°16"323.107"。项目新建有机肥生产车间2021m2,改造现有车间1062m2,安装生物有机肥生产设备48套,新建1条年产50000t有机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8.33%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噪声、固废污染。

2、项目运营期烘干炉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烘干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用“多级重力除尘+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烘干工段采用封闭车间,并喷洒除臭剂,产生的少量恶臭气体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NH3、H2S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运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

3、项目运营期不新增生活污水;运营期喷淋降尘废水产经降尘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4、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烘干炉炉渣、降尘沉淀池底泥、不合格品;烘干炉炉渣、降尘沉淀池底泥集中收集后晾干做为生产有机肥原料;不合格品产生后返回破碎工段,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垃圾桶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量分别为3.06t/a和3.06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3

200万吨/年煤焦油及烷烃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重新报批(污水处理站部分)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宁 (略) 现有厂区内

宁 (略)

宁夏北国润清 (略)

项目位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宁 (略) 现有厂区内。原项目《宁 (略) 200万吨/年煤焦油及烷烃综合利用项目》已于2017年7月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吴环审〔2017〕85号)。项目主体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不发生改变,仅环保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及排放标准发生变动,污水处理站减少末端“深度处理系统”。本次重新报批部分总投资27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5.5,占总投资的9.19%。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噪声、固废污染。

2、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非*烷总烃、氨、硫化氢废气采用集气管道收集后由引风机引入“冲击吸附喷淋塔+永久性无机填料吸附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中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限值要求;NH3、H2S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池体采用加盖密闭措施,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烷总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采用“两级隔油+两级气浮+两级AO”处理工艺,污水处理站尾水须满足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协议标准,未在协议中列明的其他指标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中B级标准,同时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物、废无机填料、油泥、浮渣、污泥以及设备维修废机油、氢氧化钠废包装物。运营期须对产出的第一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置,鉴定结果出来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润滑油及废无机填料、氢氧化钠废包装物、油泥、浮渣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他废弃包装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外售处理。

6、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91.25t/a、氨氮9.125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4

宁夏宝 (略) 9万立方米油品及化工物料仓储扩建项目(锅炉部分)重新报批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宁夏宝 (略) 现有厂区内

宁夏宝 (略)

宁夏北国润清 (略)

原项目于2022年取得环评审查意见,审批文号为吴太应急和环境审〔2022〕5号。项目在后续建设过程中锅炉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具体见报告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项目主要新增4台20t/h燃气蒸汽锅炉,新增后全厂锅炉数量为:1台6t/h、1台10t/h和4台20t/h燃气蒸汽锅炉及1台4100KW燃气导热油锅炉,共计7台。项目总投资8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万元,占总投资的8.45%。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噪声、固废污染。

2、运营期4台20t/h天然气锅炉废气经各自配套的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4根23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烟气黑度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须满足《 (略)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中30mg/m3标准要求。

3、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氮氧化物7.8t/a、二氧化硫4.74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5、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8日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

传真:0953-*

通讯地址: (略) 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红寺堡营盘井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

(略) 红寺堡区大河乡

宁夏昀 (略)

宁夏 (略)

输电线路全长为1×4.85km,新建杆塔共计14基,单回路直线塔7基,单回路耐张塔7基。线路起点为红寺堡营盘井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110千伏升压站出线构架,坐标为东经:105°57′52.500″;北纬37°15′5.120″,终点为红寺堡区大河330千伏汇集站110kV出线架构,坐标为东经:105°54′51.530″;北纬37°15′5.430″。项目总投资490元,其中环保投资共53万元,占总投资的10.8%。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项目施工期严禁破坏项目区范围外的植被;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恢复,保证植被恢复率。

3、加强输电线路日常管理和维护,使输电线路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线路沿线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须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输电线路沿线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6、项目《报告表》确定的建设范围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红线,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以上范围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年产5万吨生物有机肥技术改造项目

(略) 利通区金银滩镇

(略) (略)

驰久(宁夏) (略)

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7°54"11.234"、东经106°16"323.107"。项目新建有机肥生产车间2021m2,改造现有车间1062m2,安装生物有机肥生产设备48套,新建1条年产50000t有机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8.33%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噪声、固废污染。

2、项目运营期烘干炉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烘干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用“多级重力除尘+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烘干工段采用封闭车间,并喷洒除臭剂,产生的少量恶臭气体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NH3、H2S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运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

3、项目运营期不新增生活污水;运营期喷淋降尘废水产经降尘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4、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烘干炉炉渣、降尘沉淀池底泥、不合格品;烘干炉炉渣、降尘沉淀池底泥集中收集后晾干做为生产有机肥原料;不合格品产生后返回破碎工段,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垃圾桶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量分别为3.06t/a和3.06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3

200万吨/年煤焦油及烷烃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重新报批(污水处理站部分)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宁 (略) 现有厂区内

宁 (略)

宁夏北国润清 (略)

项目位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宁 (略) 现有厂区内。原项目《宁 (略) 200万吨/年煤焦油及烷烃综合利用项目》已于2017年7月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吴环审〔2017〕85号)。项目主体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不发生改变,仅环保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及排放标准发生变动,污水处理站减少末端“深度处理系统”。本次重新报批部分总投资27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5.5,占总投资的9.19%。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噪声、固废污染。

2、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非*烷总烃、氨、硫化氢废气采用集气管道收集后由引风机引入“冲击吸附喷淋塔+永久性无机填料吸附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中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限值要求;NH3、H2S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池体采用加盖密闭措施,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烷总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采用“两级隔油+两级气浮+两级AO”处理工艺,污水处理站尾水须满足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协议标准,未在协议中列明的其他指标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中B级标准,同时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物、废无机填料、油泥、浮渣、污泥以及设备维修废机油、氢氧化钠废包装物。运营期须对产出的第一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置,鉴定结果出来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润滑油及废无机填料、氢氧化钠废包装物、油泥、浮渣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他废弃包装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外售处理。

6、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91.25t/a、氨氮9.125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4

宁夏宝 (略) 9万立方米油品及化工物料仓储扩建项目(锅炉部分)重新报批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宁夏宝 (略) 现有厂区内

宁夏宝 (略)

宁夏北国润清 (略)

原项目于2022年取得环评审查意见,审批文号为吴太应急和环境审〔2022〕5号。项目在后续建设过程中锅炉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具体见报告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项目主要新增4台20t/h燃气蒸汽锅炉,新增后全厂锅炉数量为:1台6t/h、1台10t/h和4台20t/h燃气蒸汽锅炉及1台4100KW燃气导热油锅炉,共计7台。项目总投资8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万元,占总投资的8.45%。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噪声、固废污染。

2、运营期4台20t/h天然气锅炉废气经各自配套的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4根23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烟气黑度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须满足《 (略)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中30mg/m3标准要求。

3、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氮氧化物7.8t/a、二氧化硫4.74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5、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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