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关于对广东中烟萃取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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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关于对广东中烟萃取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东中烟萃取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5月 23日至 2023年05月2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中烟萃取中心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荔湾区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广东 (略) 广州卷烟 (略) 荔湾区东沙环翠南路88号,总用地面积*.6㎡,总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拟在原厂区内西南部建设广东中烟萃取中心建设项目。项目计划于2024年6月投入运营,主要从事烟用香精的生产制造,年产年产精油330kg/a、纯露调配液33.75t/a、料液34.50t/a(含浸膏15t/a)、烟用颗粒7.2t/a。项目总投资5994.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98万元,员工新增13人,在厂区用餐不住宿。全年工作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一班制。

环评机构

广东森海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生活污水进行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职工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进入自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后部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回用(设计中水回用率不低于60%),剩余部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设置1个废水总排放口(DW001)。
(二)萃取中心设置两套“一级水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其中萃取生产线、精馏生产线废气共用一套“一级水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粉碎间粉尘废气采用湿式除尘器(文丘里)处理后与残渣处理及暂存区、中试试验线废气共用一套“一级水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两套处理装置处理后废气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同时对现有F套离子法除异味处理系统(排放因子为TVOC、苯系物、苯、非*烷总烃、TSP、氨、臭气浓度)进行升级改造,将高温等离子处理方式改造为“注入式低温等离子+三级水洗工艺+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方式;将现有实验工房废气经G、H套离子法异味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因子为TVOC、苯系物、苯、非*烷总烃、TSP、氨、臭气浓度)由无组织排放改造为由2根新增的20m高排气筒进行有组织排放;对现有4台燃气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改扩建后,TSP有组织及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TVOC、苯系物(包括苯、*苯、二*苯、苯*烯)、苯有组织排放及厂区内、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值;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冷却塔、空压机、水泵等辅助设备。经采取隔音、减振、降噪治理、距离削减等措施后,项目各厂界噪声能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油脂及餐厨垃圾、污泥、不合格产品、废编织袋、 (略) 回收处理;废有机溶剂包装桶、釜底残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该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4 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通过网上公示,张贴通告,登报纸等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群众关于该项目环评的反馈意见。



 根据广东中烟萃取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5月 23日至 2023年05月2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中烟萃取中心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荔湾区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广东 (略) 广州卷烟 (略) 荔湾区东沙环翠南路88号,总用地面积*.6㎡,总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拟在原厂区内西南部建设广东中烟萃取中心建设项目。项目计划于2024年6月投入运营,主要从事烟用香精的生产制造,年产年产精油330kg/a、纯露调配液33.75t/a、料液34.50t/a(含浸膏15t/a)、烟用颗粒7.2t/a。项目总投资5994.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98万元,员工新增13人,在厂区用餐不住宿。全年工作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一班制。

环评机构

广东森海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生活污水进行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职工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进入自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后部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回用(设计中水回用率不低于60%),剩余部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设置1个废水总排放口(DW001)。
(二)萃取中心设置两套“一级水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其中萃取生产线、精馏生产线废气共用一套“一级水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粉碎间粉尘废气采用湿式除尘器(文丘里)处理后与残渣处理及暂存区、中试试验线废气共用一套“一级水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两套处理装置处理后废气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同时对现有F套离子法除异味处理系统(排放因子为TVOC、苯系物、苯、非*烷总烃、TSP、氨、臭气浓度)进行升级改造,将高温等离子处理方式改造为“注入式低温等离子+三级水洗工艺+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方式;将现有实验工房废气经G、H套离子法异味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因子为TVOC、苯系物、苯、非*烷总烃、TSP、氨、臭气浓度)由无组织排放改造为由2根新增的20m高排气筒进行有组织排放;对现有4台燃气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改扩建后,TSP有组织及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TVOC、苯系物(包括苯、*苯、二*苯、苯*烯)、苯有组织排放及厂区内、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值;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冷却塔、空压机、水泵等辅助设备。经采取隔音、减振、降噪治理、距离削减等措施后,项目各厂界噪声能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油脂及餐厨垃圾、污泥、不合格产品、废编织袋、 (略) 回收处理;废有机溶剂包装桶、釜底残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该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4 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通过网上公示,张贴通告,登报纸等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群众关于该项目环评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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