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鑫泰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0只铁制电源箱智能化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蚌埠市鑫泰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0只铁制电源箱智能化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蚌淮环许〔2023〕5号

(略) 鑫泰 (略) :< :namespace prefix = o />

你公司报批的《 (略) 鑫泰 (略) 年产20000只铁制电源箱智能化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小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2- (略) 鑫泰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及建筑面积,新增投资600万元,主要从事铁制电源箱生产,新增年产铁制电源箱5000只,建成后全厂可年产铁制电源箱20000只。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和布局须符合相关法定规划。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割烟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粗磨工序粉尘和固定式焊接工位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机为全封闭型设备。抛丸粉尘经“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粉室为密闭结构,自带旋风分离和滤芯回收装置 。喷塑线喷粉粉尘和浸塑线喷塑改色工序喷粉粉尘通过管道引至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然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现有喷塑线固化有机废气、现有浸塑线喷塑改色工序固化有机废气和经过袋式除尘器的新增喷塑线固化有机废气经过“UV光解+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现有浸塑线浸塑工序粉尘及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引入“喷淋除尘+除雾”装置、袋式除尘器和“UV光解+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新增喷塑线天然气加热炉及现有浸塑线预加热炉和固化炉燃烧烟气经低氮燃烧器引入袋式除尘器和“UV光解+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天然气燃烧烟气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及《 (略) 大气办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相关标准和限值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和限值要求。规范设置排气筒。

加强对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湿法除尘废水经沉淀捞渣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硅烷化处理线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系统废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应满足蚌埠 (略) 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规范设置排污口。

3.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设置固废暂存场所,分类存放,确保做到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均能得到妥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钢材边角料、抛丸渣、一般废包装材料、湿法除尘沉渣收集 (略) ;废RO反渗透膜由设备供应商更换并带走;干法除尘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滤布、废槽液、槽渣、废硅烷剂桶、废脱脂剂桶、废活性炭、废灯管、含油废渣及污泥、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和废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中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立处置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5.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实行分区防渗,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库、硅烷化处理区、原料库③、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化粪池划为污染重点防渗区域;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一般固废暂存区等划为污染一般防渗区域。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6.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专家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园区构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7.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8.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烟(粉)尘:0.3吨/年;VOCs:0.01吨/年;SO2:0.01吨/年;NOX:0.03吨/年;COD:0.019吨/年;氨氮:0.002吨/年)。

9.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七、此审批意见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八、请淮上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H)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

蚌淮环许〔2023〕5号

(略) 鑫泰 (略) :< :namespace prefix = o />

你公司报批的《 (略) 鑫泰 (略) 年产20000只铁制电源箱智能化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小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2- (略) 鑫泰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及建筑面积,新增投资600万元,主要从事铁制电源箱生产,新增年产铁制电源箱5000只,建成后全厂可年产铁制电源箱20000只。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和布局须符合相关法定规划。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割烟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粗磨工序粉尘和固定式焊接工位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机为全封闭型设备。抛丸粉尘经“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粉室为密闭结构,自带旋风分离和滤芯回收装置 。喷塑线喷粉粉尘和浸塑线喷塑改色工序喷粉粉尘通过管道引至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然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现有喷塑线固化有机废气、现有浸塑线喷塑改色工序固化有机废气和经过袋式除尘器的新增喷塑线固化有机废气经过“UV光解+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现有浸塑线浸塑工序粉尘及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引入“喷淋除尘+除雾”装置、袋式除尘器和“UV光解+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新增喷塑线天然气加热炉及现有浸塑线预加热炉和固化炉燃烧烟气经低氮燃烧器引入袋式除尘器和“UV光解+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天然气燃烧烟气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及《 (略) 大气办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相关标准和限值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和限值要求。规范设置排气筒。

加强对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湿法除尘废水经沉淀捞渣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硅烷化处理线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系统废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应满足蚌埠 (略) 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规范设置排污口。

3.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设置固废暂存场所,分类存放,确保做到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均能得到妥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钢材边角料、抛丸渣、一般废包装材料、湿法除尘沉渣收集 (略) ;废RO反渗透膜由设备供应商更换并带走;干法除尘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滤布、废槽液、槽渣、废硅烷剂桶、废脱脂剂桶、废活性炭、废灯管、含油废渣及污泥、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和废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中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立处置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5.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实行分区防渗,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库、硅烷化处理区、原料库③、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化粪池划为污染重点防渗区域;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一般固废暂存区等划为污染一般防渗区域。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6.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专家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园区构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7.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8.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烟(粉)尘:0.3吨/年;VOCs:0.01吨/年;SO2:0.01吨/年;NOX:0.03吨/年;COD:0.019吨/年;氨氮:0.002吨/年)。

9.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七、此审批意见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八、请淮上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H)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