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路东,解放中路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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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路东,解放中路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江海路东,解放中路南地块;
占地面积:35861.7m2
地理位置:北至解放中路,东至用地线,南至人民中路,西至江海北路;
委托单位: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工和 (略) 。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目前闲置待开发。
未来规划: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1)等。
调查启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以及与周边居民、社区、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大致了解地块历史上公共服务、住宅及商业分布情况以及潜在污染源的识别。通过对资料的收集,了解了地块内及其周边区域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特征。

江海路东、解放中路南地块主要有联谊商厦,沿街商住一体建筑,公安局、海门经开区法庭及附属建筑,海门镇第二社区卫生中心及居民住宅小区。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资料搜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主要为商铺、居民小区及公共服务机构,其特征污染物主要为车辆通行过程中遗洒的润滑油、餐饮油烟等。


三、第二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1)样品采集

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对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监测点位,其中3个为土壤地下水共同监测点,1个地表水监测点,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土壤采样深度为6m,地下水建井深度均为6m,其中每个土壤柱状样根据快筛结果等考虑因素选择样品送检。现场平行样按照10%进行采集。本次调查累计采集了45个土壤样品(包含5个平行样);地下水采集6个样品(包含2个平行样)。

土壤、地下水检测项涵盖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基本的45项,和特征因子pH值、石油烃(C10-C40)。

(2)样品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挥发性有机物 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 SVOCs)含量和石油烃 C10-C40 含量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范围在7.2-7.8之间。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中 IV类水质标准,地下水中重金属含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含量和石油烃 C10-C40 含量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中 IV类水质标准。地下水中石油烃( C10-C40)检测值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无明显污染情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作为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作为住宅及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江海路东,解放中路南地块;
占地面积:35861.7m2
地理位置:北至解放中路,东至用地线,南至人民中路,西至江海北路;
委托单位: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工和 (略) 。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目前闲置待开发。
未来规划: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1)等。
调查启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以及与周边居民、社区、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大致了解地块历史上公共服务、住宅及商业分布情况以及潜在污染源的识别。通过对资料的收集,了解了地块内及其周边区域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特征。

江海路东、解放中路南地块主要有联谊商厦,沿街商住一体建筑,公安局、海门经开区法庭及附属建筑,海门镇第二社区卫生中心及居民住宅小区。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资料搜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主要为商铺、居民小区及公共服务机构,其特征污染物主要为车辆通行过程中遗洒的润滑油、餐饮油烟等。


三、第二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1)样品采集

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对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监测点位,其中3个为土壤地下水共同监测点,1个地表水监测点,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土壤采样深度为6m,地下水建井深度均为6m,其中每个土壤柱状样根据快筛结果等考虑因素选择样品送检。现场平行样按照10%进行采集。本次调查累计采集了45个土壤样品(包含5个平行样);地下水采集6个样品(包含2个平行样)。

土壤、地下水检测项涵盖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基本的45项,和特征因子pH值、石油烃(C10-C40)。

(2)样品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挥发性有机物 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 SVOCs)含量和石油烃 C10-C40 含量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范围在7.2-7.8之间。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中 IV类水质标准,地下水中重金属含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含量和石油烃 C10-C40 含量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中 IV类水质标准。地下水中石油烃( C10-C40)检测值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无明显污染情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作为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作为住宅及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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