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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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2号

当事人:穆海波

住 所: (略) 灌云县龙苴镇下坊村下坊34号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9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龙苴镇穆圩村(龙苴大桥北侧)6171.00平方米土地建设厂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证明穆海波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穆海波非法占地面积为617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93.45平方米,同时证明该宗地权属为灌云县龙苴镇镇集体所有。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和耕地,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为5552.00平方米,耕地面积为619.00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穆海波占用的6171.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面积为628.00平方米;不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面积为5543.00平方米。

4、现场照片2张,证明穆海波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2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其内容: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违法情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2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2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四、依据《 (略) 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从重处罚)。因你的违法行为存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因此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6171.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19.0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1857.00平方米建筑物(厂房);对5552.0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6436.4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你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置;

三、对你非法占地行为按照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619.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380.00元;对非法占用9.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00元;对非法占用5543.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3145.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9557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171.00平方米土地。

2.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5日

联系人: 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2号

当事人:穆海波

住 所: (略) 灌云县龙苴镇下坊村下坊34号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9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龙苴镇穆圩村(龙苴大桥北侧)6171.00平方米土地建设厂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证明穆海波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穆海波非法占地面积为617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93.45平方米,同时证明该宗地权属为灌云县龙苴镇镇集体所有。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和耕地,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为5552.00平方米,耕地面积为619.00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穆海波占用的6171.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面积为628.00平方米;不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面积为5543.00平方米。

4、现场照片2张,证明穆海波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2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其内容: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违法情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2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2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四、依据《 (略) 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从重处罚)。因你的违法行为存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因此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6171.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19.0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1857.00平方米建筑物(厂房);对5552.0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6436.4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你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置;

三、对你非法占地行为按照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619.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380.00元;对非法占用9.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00元;对非法占用5543.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3145.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9557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171.00平方米土地。

2.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5日

联系人: 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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