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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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3号

当事人: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住 所:灌云县龙苴镇龙苴街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7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龙苴镇穆圩村(龙苴大桥北侧)5999.00平方米土地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统一机构代码证及受法人委托的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和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1份,证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面积为5999.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5999.00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的5999.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建设标准化项目的建设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违法情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2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依据《 (略) 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按照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予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198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5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3号

当事人: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住 所:灌云县龙苴镇龙苴街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7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龙苴镇穆圩村(龙苴大桥北侧)5999.00平方米土地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统一机构代码证及受法人委托的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和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1份,证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面积为5999.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5999.00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的5999.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建设标准化项目的建设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违法情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2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依据《 (略) 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按照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予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198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5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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