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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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3日,我局对1个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示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31日(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88-*

传真:0888-*

通讯地址: (略) 古城区象 (略) 生态环境局辐射管理科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日期

1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 (略) 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丽环辐审〔2023〕5号

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略) 生态环境 (略) 永 (略) DSN配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永 (略) :

你单位委托云南泽塔 (略) 编制的《永 (略) 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永胜县永北镇凤鸣路354号永 (略) 院内。本项目建设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设置于永 (略) (略) 楼一楼DSA介入手术室。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约48.8万元,占总投资的4.88%。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域,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线路、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按照屏蔽防护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规定;隐蔽工程需拍照留证建立台账。运行期应满足《电磁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限值要求(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5mSv,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0.25mSv)。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降低施工噪声。施工产生的少量 (略) 排水系统, (略) 污水管网。装修过程中尽量降低建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少量建筑废渣、设备安装产生的包装废物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并送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

(三)加强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各种管理措施,有效防止X射线产生的辐射影响。定期对机房四周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各项屏蔽措施正常、有效,同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四)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时,须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且需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项目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将验收材料进行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及永胜分局备案。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运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3日,我局对1个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示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31日(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88-*

传真:0888-*

通讯地址: (略) 古城区象 (略) 生态环境局辐射管理科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日期

1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 (略) 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丽环辐审〔2023〕5号

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略) 生态环境 (略) 永 (略) DSN配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永 (略) :

你单位委托云南泽塔 (略) 编制的《永 (略) 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永胜县永北镇凤鸣路354号永 (略) 院内。本项目建设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设置于永 (略) (略) 楼一楼DSA介入手术室。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约48.8万元,占总投资的4.88%。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域,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线路、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按照屏蔽防护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规定;隐蔽工程需拍照留证建立台账。运行期应满足《电磁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限值要求(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5mSv,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0.25mSv)。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降低施工噪声。施工产生的少量 (略) 排水系统, (略) 污水管网。装修过程中尽量降低建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少量建筑废渣、设备安装产生的包装废物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并送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

(三)加强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各种管理措施,有效防止X射线产生的辐射影响。定期对机房四周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各项屏蔽措施正常、有效,同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四)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时,须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且需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项目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将验收材料进行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及永胜分局备案。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运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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