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6日作出的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州宇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6日作出的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州宇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泉州宇 (略) 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3]表8号 |
审批时间 | 2023年5月6日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泉州宇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泉州宇 (略) 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 (略) (略) 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0.0012吨/年,NH3-N≤0.0003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 你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 |
项目名称 | 泉州宇 (略) 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3]表8号 |
审批时间 | 2023年5月6日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泉州宇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泉州宇 (略) 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 (略) (略) 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0.0012吨/年,NH3-N≤0.0003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 你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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