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己内酰胺和利用焦炉煤气年产40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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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己内酰胺和利用焦炉煤气年产40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

巴环审〔2023〕8号
内蒙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 (略) 年产10万吨己内酰胺和利用焦炉煤气年产40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变更)技术升级(原料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
拟建项目为变更项目,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内蒙 (略) 现有厂区,原项目(即“技术升级项目”)于2021年7月以巴环审[2021]20号文件取得环评批复,目前该项目还在调试运行。由于炼焦煤原料发生了设计变更,煤质发生变化,本次变更主要内容为:一是炼焦原料品种变更。 (略) 场需求,调整部分产品方案,即延伸脱硫废液提盐工艺,将硫氰酸铵变更为硫氰酸钠。三是根据环保需求增建部分环保措施:增建1套出焦烟气地面除尘站,由原设计2座焦炉出焦废气共用1套地面除尘站变更为各自配套1套地面除尘站,同时,在每套地面除尘站增建脱硫设施;筛贮焦工段增建1套布袋除尘设施,由原设计2座筛焦楼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变更为各配套1套布袋除尘器;燃料煤输系统增建3套布袋除尘设施并新增3根排气筒,将原无组织排放变更为有组织排放;动力站灰库新增1套布袋除尘设施,由原设计2座灰库废气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变更为各自配套1套布袋除尘器;优化调整煤气净化工段脱硫再生尾气和脱硫废液提盐不凝气处理措施,均由原设计送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处理优化为送入动力车间锅炉炉膛燃烧;污水处理站增加2套除臭装置,1套“碱液吸收+光氧离子处理设施+碱液吸收”处理设施、1套“两级化学洗涤塔洗涤+生物滤池生化处理+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将原设计共用1套除臭装置优化为采用3套除臭装置,同时在原设计的“碱液吸收+光氧离子”处理设施末端增设“碱液吸收装置”;调整部分排气筒内径和高度。
本期项目变更后,原料煤消耗量不变,主要生产工艺不变,主要产品产能不变。焦化产能仍为焦炭260万吨/年,*醇装置规模为30万t/a,合成氨生产规模为7.2万t/a。洗煤厂总规模仍为1500万吨/年(一期600万吨/年、二期900万吨/年)。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合理。根据《报告书》的结论,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变更建设。
二、工程在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洗煤、备煤系统中的原煤、精煤和中煤、煤矸石等贮存均采用全封闭库,其中,将洒水抑尘设施优化为雾炮;转运站输煤栈桥、汽车、火车受煤坑等全封闭,并配套雾炮抑尘设施;洗煤筛分破碎车间废气仍采用“集尘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新改扩标准要求。
(2)配煤破碎系统废气仍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按原设计两座焦炉各配套1套装煤地面除尘站系统。焦炉装煤推焦烟气分别经集气管收集至各自地面除尘站系统,同时,炉头设置集尘罩,废气经收集后经炉顶除尘干管送至装煤地面除尘站。废气经处理后分别经2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内环办[2021]66号)要求,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二氧化硫、苯并[α]芘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各装煤地面除尘站烟气排口安装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
(4)按原设计两座焦炉共用1套脱硫、除尘、脱硝系统。焦炉烟气采用“SDS钠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工艺处理后经14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内环办[2021]66号)要求,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焦炉烟气排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八参数污染源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设备。
(5)两座焦炉出焦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送至除尘地面站及干法脱硫设施处理后,分别经3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内环办[2021]66号)要求,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二氧化硫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各出焦烟气排口安装颗粒物(粉尘)、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
(6)本项目湿法熄焦废气仍采用“喷淋+三层折流板式除尘装置”捕集其中水分和焦尘。
(7)两套筛焦系统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5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颗粒物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8)转化预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经1根55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转化预热炉尾气排口安装氮氧化物在线设备。
(9)煤气净化装置包括冷凝鼓风系统、脱硫单元、硫铵单元、终冷洗苯单元。煤气净化系统冷鼓、电捕工段各槽类设备等的放散气经负压收集接入负压煤气管道,不外排;脱硫塔再生尾气经酸洗、碱洗两级洗涤后送入动力车间锅炉炉膛燃烧;洗脱苯工序各贮槽含苯尾气经收集后接入煤气管道,不外排。
(10)提盐工序不凝气经尾气洗涤处理后送动力车间锅炉炉膛燃烧;提盐工序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标准限值。
(11)硫铵干燥废气仍经旋风除尘+水浴除尘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氨气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2)*醇合成装置解析气仍送焦炉和转化预热炉作为燃料利用。*醇分离器弛放气、氨合成塔放空气(含闪蒸气)去液氨生产系统。氨回收驰放气送至焦炉作为燃料利用。污氨槽放空气送至火炬燃烧系统。*醇合成工段产生的弛放气送PAS提氢工段利用、闪蒸气和*醇精馏不凝气收集后送转化炉做燃料气,转化预热炉烟气经5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4标准限值,转化加热炉排口安装氮氧化物在线设备。
(13)焦油罐区放散气、粗苯罐区放散气经煤气负压系统收集后,返回至煤气净化系统。
(14)非正常工况下,*醇合成氨装置检修期间,焦化工段富余的焦炉煤气送至火炬燃烧后高空排放。
(15)动力站锅炉烟气经“SNCR脱硝工艺+炉内喷钙+炉外预电除尘+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内环办[2021]66号)要求,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自备电站);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6)燃料煤破碎废气、动力站灰库废气、动力站渣库废气经各自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17)生化污水处理站废气经3套臭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经3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18)粗苯、焦油装卸废气仍经负压系统收集后,回至煤气净化系统。*醇罐区及装卸站有机废气经“氮封+水洗塔”洗涤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标准限值。
(19)燃料煤输送废气和炉渣输送废气经各自配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标准限值。
(20)各生产单元无组织溢散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1)焦炉炉顶颗粒物、苯并[α]芘、氨、硫化氢、苯可溶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α]芘、氰化氢、苯、酚类、氨、硫化氢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限值要求;*醇、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洗煤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一般性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后,首先采用生化处理,再进行深度处理。生化处理系统规模为2×150m3/h,处理工艺为“AS+A/O+HOK处理工艺。出水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同时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 间接排放标准。
(3)深度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300m3/h,采用新型UF/RO组合式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后清水全部用于循环系统补水,循环水系统和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清净水统一送至湿熄焦装置和洗煤厂回用,不外排。深度处理系统出水水质执行《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中“再生水用作循环冷却水的水质要求”。
(4)深度处理系统产生的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设计处理能力为90m3/h,采用“预处理+膜浓缩+三效蒸发结晶”工艺处理后冷凝回收水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中“再生水用作循环冷却水的水质要求”后,用于循环系统补水,不外排。
(5)熄焦污水处理系统规模300m3/h,采用“沉淀+电解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回用至熄焦塔,不外排。
待干熄焦系统运行后,按干熄焦环评要求运行管理。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减震消声设施。厂界外侧种植防护林带隔声降噪。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洗煤工序、炼焦备煤工序产生的杂质铁均暂存至介质库内,定期送资源回收站外售。备煤、炼焦工序产生的除灰尘经布袋过滤收集后,送备煤系统掺混配煤。废活性炭;煤矸石一部分送动力站作为燃料,剩余部分暂存矸石装车仓,定期外销处理。
(2)焦炉烟气脱硫除尘灰和动力站灰渣、脱硫除尘灰经收集后,分别经一体化装置灰斗下部的仓泵送至脱硫灰仓、渣仓暂存,定期由自卸汽车外运至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固废场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场均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建设与管理。废分子筛定期由厂家更换回收。湿熄焦系统产生的焦粉,送备煤系统掺混配煤。
(3)焦油、焦油渣、沥青渣、废活性炭、酸焦油、再生残渣、脱焦油塔焦炭、过滤罐焦炭、废润滑油、废催化剂和杂盐、废润滑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焦油氨水分离槽产生的焦油暂存至焦油罐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机械刮渣槽及焦油氨水分离槽及陶瓷过滤器油产生的焦油和焦油渣、沥青渣、废活性炭、酸焦油、再生残渣、脱焦油塔焦炭、过滤罐焦炭、生化污泥、化学污泥、等送备煤系统掺混配煤炼焦,其中,废润滑油、废催化剂、杂盐等分别采用密封桶/袋装收集、分区放置,定期委托至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及焦油罐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4)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污染防治分区,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渗漏检测,一旦发现渗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同时,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的要求,在项目厂区及周边地区设置地下水质污染监控井,完善监测制度,并定期开展监测。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完善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工艺参数,并加强各类污染物日常监控,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做好项目与工业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细化事故状态下人员紧急疏散与撤离方案。建立健全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投运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巴环审〔2023〕8号
内蒙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 (略) 年产10万吨己内酰胺和利用焦炉煤气年产40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变更)技术升级(原料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
拟建项目为变更项目,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内蒙 (略) 现有厂区,原项目(即“技术升级项目”)于2021年7月以巴环审[2021]20号文件取得环评批复,目前该项目还在调试运行。由于炼焦煤原料发生了设计变更,煤质发生变化,本次变更主要内容为:一是炼焦原料品种变更。 (略) 场需求,调整部分产品方案,即延伸脱硫废液提盐工艺,将硫氰酸铵变更为硫氰酸钠。三是根据环保需求增建部分环保措施:增建1套出焦烟气地面除尘站,由原设计2座焦炉出焦废气共用1套地面除尘站变更为各自配套1套地面除尘站,同时,在每套地面除尘站增建脱硫设施;筛贮焦工段增建1套布袋除尘设施,由原设计2座筛焦楼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变更为各配套1套布袋除尘器;燃料煤输系统增建3套布袋除尘设施并新增3根排气筒,将原无组织排放变更为有组织排放;动力站灰库新增1套布袋除尘设施,由原设计2座灰库废气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变更为各自配套1套布袋除尘器;优化调整煤气净化工段脱硫再生尾气和脱硫废液提盐不凝气处理措施,均由原设计送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处理优化为送入动力车间锅炉炉膛燃烧;污水处理站增加2套除臭装置,1套“碱液吸收+光氧离子处理设施+碱液吸收”处理设施、1套“两级化学洗涤塔洗涤+生物滤池生化处理+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将原设计共用1套除臭装置优化为采用3套除臭装置,同时在原设计的“碱液吸收+光氧离子”处理设施末端增设“碱液吸收装置”;调整部分排气筒内径和高度。
本期项目变更后,原料煤消耗量不变,主要生产工艺不变,主要产品产能不变。焦化产能仍为焦炭260万吨/年,*醇装置规模为30万t/a,合成氨生产规模为7.2万t/a。洗煤厂总规模仍为1500万吨/年(一期600万吨/年、二期900万吨/年)。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合理。根据《报告书》的结论,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变更建设。
二、工程在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洗煤、备煤系统中的原煤、精煤和中煤、煤矸石等贮存均采用全封闭库,其中,将洒水抑尘设施优化为雾炮;转运站输煤栈桥、汽车、火车受煤坑等全封闭,并配套雾炮抑尘设施;洗煤筛分破碎车间废气仍采用“集尘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新改扩标准要求。
(2)配煤破碎系统废气仍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按原设计两座焦炉各配套1套装煤地面除尘站系统。焦炉装煤推焦烟气分别经集气管收集至各自地面除尘站系统,同时,炉头设置集尘罩,废气经收集后经炉顶除尘干管送至装煤地面除尘站。废气经处理后分别经2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内环办[2021]66号)要求,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二氧化硫、苯并[α]芘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各装煤地面除尘站烟气排口安装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
(4)按原设计两座焦炉共用1套脱硫、除尘、脱硝系统。焦炉烟气采用“SDS钠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工艺处理后经14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内环办[2021]66号)要求,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焦炉烟气排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八参数污染源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设备。
(5)两座焦炉出焦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送至除尘地面站及干法脱硫设施处理后,分别经3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内环办[2021]66号)要求,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二氧化硫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各出焦烟气排口安装颗粒物(粉尘)、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
(6)本项目湿法熄焦废气仍采用“喷淋+三层折流板式除尘装置”捕集其中水分和焦尘。
(7)两套筛焦系统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5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颗粒物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8)转化预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经1根55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转化预热炉尾气排口安装氮氧化物在线设备。
(9)煤气净化装置包括冷凝鼓风系统、脱硫单元、硫铵单元、终冷洗苯单元。煤气净化系统冷鼓、电捕工段各槽类设备等的放散气经负压收集接入负压煤气管道,不外排;脱硫塔再生尾气经酸洗、碱洗两级洗涤后送入动力车间锅炉炉膛燃烧;洗脱苯工序各贮槽含苯尾气经收集后接入煤气管道,不外排。
(10)提盐工序不凝气经尾气洗涤处理后送动力车间锅炉炉膛燃烧;提盐工序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标准限值。
(11)硫铵干燥废气仍经旋风除尘+水浴除尘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氨气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2)*醇合成装置解析气仍送焦炉和转化预热炉作为燃料利用。*醇分离器弛放气、氨合成塔放空气(含闪蒸气)去液氨生产系统。氨回收驰放气送至焦炉作为燃料利用。污氨槽放空气送至火炬燃烧系统。*醇合成工段产生的弛放气送PAS提氢工段利用、闪蒸气和*醇精馏不凝气收集后送转化炉做燃料气,转化预热炉烟气经5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4标准限值,转化加热炉排口安装氮氧化物在线设备。
(13)焦油罐区放散气、粗苯罐区放散气经煤气负压系统收集后,返回至煤气净化系统。
(14)非正常工况下,*醇合成氨装置检修期间,焦化工段富余的焦炉煤气送至火炬燃烧后高空排放。
(15)动力站锅炉烟气经“SNCR脱硝工艺+炉内喷钙+炉外预电除尘+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内环办[2021]66号)要求,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自备电站);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6)燃料煤破碎废气、动力站灰库废气、动力站渣库废气经各自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17)生化污水处理站废气经3套臭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经3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18)粗苯、焦油装卸废气仍经负压系统收集后,回至煤气净化系统。*醇罐区及装卸站有机废气经“氮封+水洗塔”洗涤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标准限值。
(19)燃料煤输送废气和炉渣输送废气经各自配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标准限值。
(20)各生产单元无组织溢散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1)焦炉炉顶颗粒物、苯并[α]芘、氨、硫化氢、苯可溶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α]芘、氰化氢、苯、酚类、氨、硫化氢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限值要求;*醇、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洗煤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一般性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后,首先采用生化处理,再进行深度处理。生化处理系统规模为2×150m3/h,处理工艺为“AS+A/O+HOK处理工艺。出水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同时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 间接排放标准。
(3)深度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300m3/h,采用新型UF/RO组合式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后清水全部用于循环系统补水,循环水系统和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清净水统一送至湿熄焦装置和洗煤厂回用,不外排。深度处理系统出水水质执行《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中“再生水用作循环冷却水的水质要求”。
(4)深度处理系统产生的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设计处理能力为90m3/h,采用“预处理+膜浓缩+三效蒸发结晶”工艺处理后冷凝回收水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中“再生水用作循环冷却水的水质要求”后,用于循环系统补水,不外排。
(5)熄焦污水处理系统规模300m3/h,采用“沉淀+电解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回用至熄焦塔,不外排。
待干熄焦系统运行后,按干熄焦环评要求运行管理。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减震消声设施。厂界外侧种植防护林带隔声降噪。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洗煤工序、炼焦备煤工序产生的杂质铁均暂存至介质库内,定期送资源回收站外售。备煤、炼焦工序产生的除灰尘经布袋过滤收集后,送备煤系统掺混配煤。废活性炭;煤矸石一部分送动力站作为燃料,剩余部分暂存矸石装车仓,定期外销处理。
(2)焦炉烟气脱硫除尘灰和动力站灰渣、脱硫除尘灰经收集后,分别经一体化装置灰斗下部的仓泵送至脱硫灰仓、渣仓暂存,定期由自卸汽车外运至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固废场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场均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建设与管理。废分子筛定期由厂家更换回收。湿熄焦系统产生的焦粉,送备煤系统掺混配煤。
(3)焦油、焦油渣、沥青渣、废活性炭、酸焦油、再生残渣、脱焦油塔焦炭、过滤罐焦炭、废润滑油、废催化剂和杂盐、废润滑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焦油氨水分离槽产生的焦油暂存至焦油罐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机械刮渣槽及焦油氨水分离槽及陶瓷过滤器油产生的焦油和焦油渣、沥青渣、废活性炭、酸焦油、再生残渣、脱焦油塔焦炭、过滤罐焦炭、生化污泥、化学污泥、等送备煤系统掺混配煤炼焦,其中,废润滑油、废催化剂、杂盐等分别采用密封桶/袋装收集、分区放置,定期委托至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及焦油罐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4)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污染防治分区,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渗漏检测,一旦发现渗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同时,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的要求,在项目厂区及周边地区设置地下水质污染监控井,完善监测制度,并定期开展监测。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完善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工艺参数,并加强各类污染物日常监控,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做好项目与工业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细化事故状态下人员紧急疏散与撤离方案。建立健全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投运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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