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秋府邸西侧地块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山西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秋府邸西侧地块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该地块原规划为北堡街道路,土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中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但由于道路红线由60m调整为40m,道路两侧形成10m宽地块,导致金秋府邸项目与北堡街道形成1911.2m2(合2.87亩)边角地,根据晋侯开管发[2015]8号文,该地块不具备独立使用条件,难以单独规划使用,因此出让给山西金 (略) 金秋府邸项目,与该项目统一核算指标。山西金 (略) 于2019年1月31日 (略) 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为住宅兼容商业,2022年7月7日, (略) 自然资源局对该地块做出规划意见,使用性质拟变更为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2020年1月1日实施的《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2022年7月8日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山西金 (略) 对该地块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为该建设用地的后期使用提供建议。
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确地块土壤环境风险,满足后续开发的要求,2022年7月,山西金 (略) 启动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委托我单位(山西北冠辰环境 (略) )进行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编制。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技术团队对该地块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资料收集、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访谈调查,并组织人员多次现场踏勘,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地块污染的可能性,结合初步采样结果,编制完成了《山西金 (略) 金秋府邸西侧地块(1911.2m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为后续土壤监测、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5个(对照点1个,地块内3个,弃土弃方1个),采集土壤样品13个(地块内11个,对照点1个,弃土弃方样品1个,不含平行样);共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采集地下水样品1个(不含平行样)。检测结果表明,本项目范围内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环保部HJ 25.1-2019)可知,本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该地块原规划为北堡街道路,土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中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但由于道路红线由60m调整为40m,道路两侧形成10m宽地块,导致金秋府邸项目与北堡街道形成1911.2m2(合2.87亩)边角地,根据晋侯开管发[2015]8号文,该地块不具备独立使用条件,难以单独规划使用,因此出让给山西金 (略) 金秋府邸项目,与该项目统一核算指标。山西金 (略) 于2019年1月31日 (略) 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为住宅兼容商业,2022年7月7日, (略) 自然资源局对该地块做出规划意见,使用性质拟变更为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2020年1月1日实施的《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2022年7月8日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山西金 (略) 对该地块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为该建设用地的后期使用提供建议。
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确地块土壤环境风险,满足后续开发的要求,2022年7月,山西金 (略) 启动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委托我单位(山西北冠辰环境 (略) )进行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编制。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技术团队对该地块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资料收集、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访谈调查,并组织人员多次现场踏勘,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地块污染的可能性,结合初步采样结果,编制完成了《山西金 (略) 金秋府邸西侧地块(1911.2m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为后续土壤监测、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5个(对照点1个,地块内3个,弃土弃方1个),采集土壤样品13个(地块内11个,对照点1个,弃土弃方样品1个,不含平行样);共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采集地下水样品1个(不含平行样)。检测结果表明,本项目范围内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环保部HJ 25.1-2019)可知,本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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