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并房〔2023〕32号

(略) 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 (略) 房产交易服务中心、 (略)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主体管理,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略) 实际,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范围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略) 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 (略) 房地产经纪行业备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略) 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产交易中心”) (略) 房地产经纪行业备案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略)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单独办理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相关字样。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示有关事项。

  3.应有1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应当与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流程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机构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同时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制作人员信息公示卡并统一佩戴。

  2.市房产交易中心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报市房产局审核。

  3.市房产局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10个工作日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四、规范备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

  1.严格规范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进行年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等经纪服务。

  (二)未满足执业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进行信息登记,制作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卡。

  (三)跨省、市和区县执业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无须重新备案,但应当到商品房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未做登记的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登记时,应当提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以及备案证明等事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还应当在售楼处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三)互联网信息平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服务的,应当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备案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卡编码。不得为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未取得信息公示卡的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四)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的信息公示卡,实行亮牌服务,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实名,并在其提供服务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签字、注明信息公示卡编码。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

  1.市房产局要加强行业监管, (略) 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工作,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执业备案。对未满足执业备案条件的经纪机构,市房产局应当及时督促纳入管理,落实信息登记等工作。

  市房产局应当加大日常宣传力度, (略) 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抽查,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记入信用档案。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市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从业人员执业评价,探索争议处理规则等运行机制,做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咨询等服务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及意见建议。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加入行业组织,主动接受自律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

  古交、清徐、阳曲、娄烦房地产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将备 (略) 房产局。

  省综改示范区、太原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可参照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联系人:刘 捷

  电 话:0351—*

  邮 箱:*@*63.com

  附 件: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材料

                                       (略) 房产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备案申请材料

  1.初次(延续)备案申请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

  (四)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经营场所照片:能体现机构经营品牌等信息,加盟机构应当明确企业名称;

  (六)《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略) 房地产经济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注销/变更备案申请资料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

  (二)与变更有关的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免文件及股东会议文件等;变更经营服务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经营场所地址证明;

  (三)原执业备案证书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注销/变更申请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申请资料

  1.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

  (二)房地产经纪人证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

  (三)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劳务合同;

  (四)《 (略)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注销登记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

  (二)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解除劳务合同情况说明;

  (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注销申请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1.《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2.《 (略) 房地产经济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

    3.《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注销/变更申请报告》

    4.《 (略)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5.《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注销申请报告》


并房〔2023〕32号

(略) 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 (略) 房产交易服务中心、 (略)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主体管理,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略) 实际,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范围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略) 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 (略) 房地产经纪行业备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略) 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产交易中心”) (略) 房地产经纪行业备案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略)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单独办理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相关字样。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示有关事项。

  3.应有1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应当与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流程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机构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同时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制作人员信息公示卡并统一佩戴。

  2.市房产交易中心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报市房产局审核。

  3.市房产局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10个工作日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四、规范备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

  1.严格规范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进行年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等经纪服务。

  (二)未满足执业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进行信息登记,制作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卡。

  (三)跨省、市和区县执业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无须重新备案,但应当到商品房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未做登记的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登记时,应当提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以及备案证明等事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还应当在售楼处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三)互联网信息平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服务的,应当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备案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卡编码。不得为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未取得信息公示卡的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四)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的信息公示卡,实行亮牌服务,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实名,并在其提供服务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签字、注明信息公示卡编码。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

  1.市房产局要加强行业监管, (略) 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工作,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执业备案。对未满足执业备案条件的经纪机构,市房产局应当及时督促纳入管理,落实信息登记等工作。

  市房产局应当加大日常宣传力度, (略) 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抽查,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记入信用档案。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市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从业人员执业评价,探索争议处理规则等运行机制,做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咨询等服务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及意见建议。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加入行业组织,主动接受自律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

  古交、清徐、阳曲、娄烦房地产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将备 (略) 房产局。

  省综改示范区、太原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可参照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联系人:刘 捷

  电 话:0351—*

  邮 箱:*@*63.com

  附 件: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材料

                                       (略) 房产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备案申请材料

  1.初次(延续)备案申请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

  (四)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经营场所照片:能体现机构经营品牌等信息,加盟机构应当明确企业名称;

  (六)《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略) 房地产经济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注销/变更备案申请资料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

  (二)与变更有关的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免文件及股东会议文件等;变更经营服务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经营场所地址证明;

  (三)原执业备案证书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注销/变更申请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申请资料

  1.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

  (二)房地产经纪人证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

  (三)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劳务合同;

  (四)《 (略)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注销登记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

  (二)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解除劳务合同情况说明;

  (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注销申请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1.《 (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2.《 (略) 房地产经济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

    3.《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注销/变更申请报告》

    4.《 (略)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5.《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注销申请报告》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