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381环罚决字〔2023〕87号(河南三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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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87号(河南三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7号

河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N6CK0J

地址: (略) (略) 首阳山街道办事处310国道北侧( (略) 内)

法定代表人:张权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包装车间正常生产,装卸工段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南侧沉淀池车间、烘干车间密闭收集能力不足,管道断损,废气泄露排放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第一时间停产,并对我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严格落实,对生产车间密闭及管道断损进行维护维修及提升整改,落实密闭生产要求做到达标排放,于2023年3月15日已整改到位。你单位因为 (略) 场环境问题,近两年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损失巨大,资金周转困难,鉴于你单位面临的以上问题,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特此向我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2023年5月15日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整改,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10%的处罚(* 元×10%=11926 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内容: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裁量等级:5,其他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发生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1,2,1,1,3,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20000 + ( *- 20000 ) x [(5/ 5 )2 + ( 12+ 12 + 22 + 12 + 12 +32+12 ) / ( 52 x 7) ] x 50% ,减少10%的处罚(* 元×10%=11926 元),最终裁量金额:*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包装车间正常生产,装卸工段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南侧沉淀池车间、烘干车间密闭收集能力不足,管道断损,废气泄露排放外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 (略) 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7号

河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N6CK0J

地址: (略) (略) 首阳山街道办事处310国道北侧( (略) 内)

法定代表人:张权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包装车间正常生产,装卸工段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南侧沉淀池车间、烘干车间密闭收集能力不足,管道断损,废气泄露排放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第一时间停产,并对我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严格落实,对生产车间密闭及管道断损进行维护维修及提升整改,落实密闭生产要求做到达标排放,于2023年3月15日已整改到位。你单位因为 (略) 场环境问题,近两年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损失巨大,资金周转困难,鉴于你单位面临的以上问题,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特此向我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2023年5月15日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整改,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10%的处罚(* 元×10%=11926 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内容: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裁量等级:5,其他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发生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1,2,1,1,3,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20000 + ( *- 20000 ) x [(5/ 5 )2 + ( 12+ 12 + 22 + 12 + 12 +32+12 ) / ( 52 x 7) ] x 50% ,减少10%的处罚(* 元×10%=11926 元),最终裁量金额:*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包装车间正常生产,装卸工段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南侧沉淀池车间、烘干车间密闭收集能力不足,管道断损,废气泄露排放外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 (略) 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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