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通过】关于黄山市聚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酯树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通过】关于黄山市聚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酯树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 (略) (略) 聚酯树脂改扩建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 (略) 编制的《 (略) (略) 聚酯树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黄山徽州化工园区八家聚酯树脂企业( (略) 徽州 (略) 、安徽永 (略) 、黄山佳 (略) 、 (略) (略) 、 (略) 、安 (略) 、安 (略) 、黄山嘉 (略) )原地整合项目。项目拟在八个聚酯树脂厂区内建设,项目占地约129.14亩,项目总投资27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主要依托现有八个厂区46台反应釜(合计釜容86.4万L)富余生产能力进行扩建,并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在原有产能64000t/a基础上扩产至*t/a。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原有项目,本项目不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各分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2.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廊架空布设,对原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各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各分厂区的抽真空母液经母液接收罐收集后返回至生产线循环利用。各分厂区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喷淋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等废水中pH、COD、氨氮、BOD5、SS、总氮、总磷、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等达到与黄山 (略) 签订的协议限值后经架空管道输送到黄山 (略) 的350m3/d“调节+电絮凝+A2O+沉淀”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中各指标(同上)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及园区接管协议限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各分厂废水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相关自动监测设施。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H2S、NH3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的标准值。生产产生的各种废气应收集处理,主要液体物料设置自动上料、卸料系统,少量液体物料、固体物料通过人工投料。投料、出料、包装废气:康佳分厂区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出料废气一并经过“二级碱吸收+干燥除湿(本次新增)+一级活性炭吸附(本次新增)”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明杰分厂投料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本次新增)”处理后与出料废气一起进入“一级碱吸收+UV光氧催化+一级水吸收”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他分厂的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或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与出料废气一并经过“一级碱吸收+UV光氧催化+一级水吸收”或“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UV光氧催化”处理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各厂区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或并入出料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嘉恒分厂区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工艺酯化废气、抽真空废气、固化废气、废水收集池废气及抽真空母液罐废气一并进入“一级碱吸收+RTO+一级碱吸收”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气:七家分厂区(康佳、永利、明杰、向荣、智成、恒隆、佳杰)酯化废气、抽真空废气、固化废气、废水收集池废气及抽真空母液罐废气经收集后在厂区内经一级碱吸收预处理后通过管道 (略) 徽 (略) RTO焚烧炉处理(一级碱吸收+RTO+一级碱吸收)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废气:恒隆、明杰分厂区燃油(轻质柴油)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嘉恒分厂区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罐区废气:各分厂区储罐经气相平衡管后排放。对原有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按规范要求整改建设,确保各厂区废气有效收集、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6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和收集处理系统要求、监控要求及各项控制要求。导热油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氮氧化物应达到《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各分厂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挥发性有机物等自动监测设施。
本项目各分厂区厂界外100m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 (略) 、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内包装袋及废包装桶、废过滤网、废UV灯管、废活性炭、质检废液、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应对已经建设的内容进行排查,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7.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8.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项目应从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全过程抓好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5月9日
(略) (略) :
你公 (略) (略) 聚酯树脂改扩建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 (略) 编制的《 (略) (略) 聚酯树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黄山徽州化工园区八家聚酯树脂企业( (略) 徽州 (略) 、安徽永 (略) 、黄山佳 (略) 、 (略) (略) 、 (略) 、安 (略) 、安 (略) 、黄山嘉 (略) )原地整合项目。项目拟在八个聚酯树脂厂区内建设,项目占地约129.14亩,项目总投资27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主要依托现有八个厂区46台反应釜(合计釜容86.4万L)富余生产能力进行扩建,并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在原有产能64000t/a基础上扩产至*t/a。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原有项目,本项目不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各分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2.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廊架空布设,对原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各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各分厂区的抽真空母液经母液接收罐收集后返回至生产线循环利用。各分厂区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喷淋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等废水中pH、COD、氨氮、BOD5、SS、总氮、总磷、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等达到与黄山 (略) 签订的协议限值后经架空管道输送到黄山 (略) 的350m3/d“调节+电絮凝+A2O+沉淀”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中各指标(同上)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及园区接管协议限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各分厂废水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相关自动监测设施。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H2S、NH3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的标准值。生产产生的各种废气应收集处理,主要液体物料设置自动上料、卸料系统,少量液体物料、固体物料通过人工投料。投料、出料、包装废气:康佳分厂区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出料废气一并经过“二级碱吸收+干燥除湿(本次新增)+一级活性炭吸附(本次新增)”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明杰分厂投料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本次新增)”处理后与出料废气一起进入“一级碱吸收+UV光氧催化+一级水吸收”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他分厂的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或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与出料废气一并经过“一级碱吸收+UV光氧催化+一级水吸收”或“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UV光氧催化”处理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各厂区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或并入出料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嘉恒分厂区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工艺酯化废气、抽真空废气、固化废气、废水收集池废气及抽真空母液罐废气一并进入“一级碱吸收+RTO+一级碱吸收”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气:七家分厂区(康佳、永利、明杰、向荣、智成、恒隆、佳杰)酯化废气、抽真空废气、固化废气、废水收集池废气及抽真空母液罐废气经收集后在厂区内经一级碱吸收预处理后通过管道 (略) 徽 (略) RTO焚烧炉处理(一级碱吸收+RTO+一级碱吸收)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废气:恒隆、明杰分厂区燃油(轻质柴油)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嘉恒分厂区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罐区废气:各分厂区储罐经气相平衡管后排放。对原有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按规范要求整改建设,确保各厂区废气有效收集、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6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和收集处理系统要求、监控要求及各项控制要求。导热油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氮氧化物应达到《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各分厂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挥发性有机物等自动监测设施。
本项目各分厂区厂界外100m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 (略) 、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内包装袋及废包装桶、废过滤网、废UV灯管、废活性炭、质检废液、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应对已经建设的内容进行排查,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7.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8.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项目应从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全过程抓好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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