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金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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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金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略)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金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7日24:00

二、修改意见建议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金溪县财政局,并注明修改意见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应宗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附件:《金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建议稿)

金溪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金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略)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如达到建设工程必须招标标准的,采用的招标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建设工程必须招标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措施;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信息进行公告,对政府采购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报送;

(四)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督促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五)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略) 、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活动实施场地

第七条 我县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及进场交易,统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交易平台,遵守其工作规范和流程,积极采取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自2023年5月1日起,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采用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项目,原则上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组织实施。2023年5月1日前已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照原方式进行实施。

第八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和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时应当标明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组织开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预订场地时选择“不见面”方式,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前做好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不见面”开标所需场地、设备、网络情况的检查工作,保障场地安排、专家抽取、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开评标秩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

第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我县依法进行采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以下简称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其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及采购绩效负总责。二级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二)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

(三)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通过工商 (略) 级分网站网上登记后,可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一)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三)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做好编制采购文件与发售、组织评审、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及时协助采购人做好询问、质疑答复等工作,协助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做好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诚实守信。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采购预算,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政策、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应编尽编、编准编细的原则,不断提高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统筹规划年度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需求部门尽快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年度采购计划原则上应于当年实施完毕。新增的采购计划应于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十四条 组织确定采购需求,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不得设置主观指标。采购需求要依据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对供货商有明确的指向、倾向。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略) 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十七条 采购人负责组织并依法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其中:

(一)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二)采购人应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在编人员,并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采购人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对稳定人员,应指定固定采购人员负责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联系沟通,如有人员变动,应尽快书面通知财政部门。

(三)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对单位各项采购项目全程把关、审核及监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价格调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确定、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处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数据统计、资料归档等。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九条 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开采购意向,2022年1月1日起全县预算单位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或非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必须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30日前在“ (略) 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

第二十一条 编制采购文件,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引》(抚财购2022〕17号)的通知从其规定,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节能环保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采购文件应明确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明确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及形式要求。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详细载明履约时间和地点、付款期限和方式、验收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明确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以及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明确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一)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主管预算单位每年1月31前 (略) 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部分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三)积极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各采购人认真履行绿色采购工作主体责任,树立绿色环保理念,着力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功能,认真落实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逐步提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绿色产品比重。

(四)支持乡村产业振兴。通过“832平台”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全年食堂采购总额30%的预留比例,填报预留份额。

(五)优化保证金要求,采购文件应明确不向投标人收取投标(询价、谈判、磋商)保证金,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结算方式等情况,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责任。采购文件不得以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 (略) 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进入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的项目除外。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1)《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 版)》内货物类项目“机房辅助设备”“空调机组 (含多联机和一拖多式空调机组)”和服务类项目“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云计算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2)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

2.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60万元。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4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方式变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先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县财政 (略) 级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提交审批前,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须经专家对唯一性进行论证, (略) 采购网上公示无异议,经县财政 (略) 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确认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资料、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不含有其或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可公开的内容。若被确认为该项目的中标(成交)人,同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业绩资料、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投标文件可公开的内容,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的同时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对所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一)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单一来源公示、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澄清或变更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报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公告等信息。其中,采购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供应商应承担的违法责任。

(二)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监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监督监察处理结果等信息。

(三)省 (略)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政府采购项目 (略) (略) 级以上媒体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办理进口产品申请。采购人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经县财政 (略) 级相关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标明服务年限,项目总金额,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金溪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金府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执行,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

(四)汽车采购项目,须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略) 级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关事项,方可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协议供货外的品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五)使用非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需在采购备案表中对资金来源中进行说明。

(六)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挂 网前的价格调查程序。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按《关于印发〈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府发〔2021〕1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规范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其中,拟建议2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1.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由业主单位牵头、邀请重点办、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专家等人员参与政府采购价格调查;

2.业主单位制定统一格式采购需求函;

3.由业主单位及被邀请的单位每个提供1至2家供应商参 (略) 场调查;

4.由业主统一将采购需求函发至各响应报价的供应商;

5.业主收到各供应商报价后,经采购工作小组汇总并集体讨论,综合评分,以最后得分高的为招标控制价,确定最后招标控制价报县政府审批;

拟建议20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参照本办法十七条):

1.业主单位成立本单位3人以上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事项相关工作;

2.制定统一格式采购需求函发至三家以上供应 (略) 场调查;

3.将符合业主实际需求的供应商报价反馈至业主单位,业主单位经“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县政府审批;

4.县政府批复控制价。

第七章 采购中标和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示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鼓励采购人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

(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三)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即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采购文件必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保持一致。(鼓励采购人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升采购效率)。

(四)代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行业专业水平,协助采购人对采购合同条款核对、把关,在合同中注明“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相符”的字样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采购人在此基础上审核确认,并签订已由代理机构核对的合同。

(五)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即内容只能是增加原合同规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数量,不能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并应当在确保有采购资金支付的前提下方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六)采购人应自采购合同(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补充合同)在省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此合同公开视为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全流程电子化,在线快捷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合同备案。

第八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履约验收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成立履约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合同履行和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委托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验收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后书面予以确认。

(二)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问题。发现采购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验收意见真实有效,不得以不真实的验收数据和证明材料影响验收质量,不得串通合谋合同当事人进行虚假验收。

(三)供应商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验收工作,及时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验收相关资料,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技术需求相对复杂的项目,也可以邀请专家作为验收小组成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前期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其验收报告均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 (略) 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支付资金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拒绝支付。采购人在申请资金拨付时必须将发票原件等其他资料要求扫描件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电子化备案工作。

第九章 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略) 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抚财购〔2023〕11号)文件精神,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以当事人自愿平等为基础, 坚持客观中立立场,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处理,调解与处理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相关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进行纠正;

(五)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六)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采用倾听意见、案情分析、分头调解、现场答疑、达成和解或转入投诉受理的“五步调解法”。在调解中,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投标(谈判)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八)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配合完成政府采购统计工作。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检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来源: 金溪县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略)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金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7日24:00

二、修改意见建议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金溪县财政局,并注明修改意见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应宗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附件:《金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建议稿)

金溪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金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略)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如达到建设工程必须招标标准的,采用的招标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建设工程必须招标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措施;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信息进行公告,对政府采购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报送;

(四)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督促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五)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略) 、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活动实施场地

第七条 我县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及进场交易,统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交易平台,遵守其工作规范和流程,积极采取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自2023年5月1日起,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采用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项目,原则上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组织实施。2023年5月1日前已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照原方式进行实施。

第八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和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时应当标明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组织开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预订场地时选择“不见面”方式,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前做好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不见面”开标所需场地、设备、网络情况的检查工作,保障场地安排、专家抽取、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开评标秩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

第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我县依法进行采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以下简称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其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及采购绩效负总责。二级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二)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

(三)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通过工商 (略) 级分网站网上登记后,可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一)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三)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做好编制采购文件与发售、组织评审、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及时协助采购人做好询问、质疑答复等工作,协助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做好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诚实守信。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采购预算,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政策、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应编尽编、编准编细的原则,不断提高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统筹规划年度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需求部门尽快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年度采购计划原则上应于当年实施完毕。新增的采购计划应于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十四条 组织确定采购需求,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不得设置主观指标。采购需求要依据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对供货商有明确的指向、倾向。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略) 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十七条 采购人负责组织并依法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其中:

(一)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二)采购人应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在编人员,并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采购人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对稳定人员,应指定固定采购人员负责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联系沟通,如有人员变动,应尽快书面通知财政部门。

(三)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对单位各项采购项目全程把关、审核及监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价格调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确定、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处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数据统计、资料归档等。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九条 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开采购意向,2022年1月1日起全县预算单位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或非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必须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30日前在“ (略) 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

第二十一条 编制采购文件,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引》(抚财购2022〕17号)的通知从其规定,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节能环保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采购文件应明确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明确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及形式要求。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详细载明履约时间和地点、付款期限和方式、验收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明确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以及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明确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一)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主管预算单位每年1月31前 (略) 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部分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三)积极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各采购人认真履行绿色采购工作主体责任,树立绿色环保理念,着力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功能,认真落实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逐步提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绿色产品比重。

(四)支持乡村产业振兴。通过“832平台”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全年食堂采购总额30%的预留比例,填报预留份额。

(五)优化保证金要求,采购文件应明确不向投标人收取投标(询价、谈判、磋商)保证金,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结算方式等情况,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责任。采购文件不得以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 (略) 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进入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的项目除外。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1)《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 版)》内货物类项目“机房辅助设备”“空调机组 (含多联机和一拖多式空调机组)”和服务类项目“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云计算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2)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

2.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60万元。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4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方式变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先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县财政 (略) 级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提交审批前,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须经专家对唯一性进行论证, (略) 采购网上公示无异议,经县财政 (略) 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确认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资料、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不含有其或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可公开的内容。若被确认为该项目的中标(成交)人,同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业绩资料、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投标文件可公开的内容,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的同时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对所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一)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单一来源公示、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澄清或变更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报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公告等信息。其中,采购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供应商应承担的违法责任。

(二)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监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监督监察处理结果等信息。

(三)省 (略)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政府采购项目 (略) (略) 级以上媒体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办理进口产品申请。采购人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经县财政 (略) 级相关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标明服务年限,项目总金额,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金溪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金府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执行,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

(四)汽车采购项目,须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略) 级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关事项,方可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协议供货外的品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五)使用非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需在采购备案表中对资金来源中进行说明。

(六)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挂 网前的价格调查程序。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按《关于印发〈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府发〔2021〕1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规范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其中,拟建议2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1.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由业主单位牵头、邀请重点办、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专家等人员参与政府采购价格调查;

2.业主单位制定统一格式采购需求函;

3.由业主单位及被邀请的单位每个提供1至2家供应商参 (略) 场调查;

4.由业主统一将采购需求函发至各响应报价的供应商;

5.业主收到各供应商报价后,经采购工作小组汇总并集体讨论,综合评分,以最后得分高的为招标控制价,确定最后招标控制价报县政府审批;

拟建议20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参照本办法十七条):

1.业主单位成立本单位3人以上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事项相关工作;

2.制定统一格式采购需求函发至三家以上供应 (略) 场调查;

3.将符合业主实际需求的供应商报价反馈至业主单位,业主单位经“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县政府审批;

4.县政府批复控制价。

第七章 采购中标和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示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鼓励采购人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

(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三)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即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采购文件必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保持一致。(鼓励采购人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升采购效率)。

(四)代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行业专业水平,协助采购人对采购合同条款核对、把关,在合同中注明“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相符”的字样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采购人在此基础上审核确认,并签订已由代理机构核对的合同。

(五)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即内容只能是增加原合同规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数量,不能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并应当在确保有采购资金支付的前提下方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六)采购人应自采购合同(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补充合同)在省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此合同公开视为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全流程电子化,在线快捷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合同备案。

第八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履约验收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成立履约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合同履行和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委托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验收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后书面予以确认。

(二)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问题。发现采购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验收意见真实有效,不得以不真实的验收数据和证明材料影响验收质量,不得串通合谋合同当事人进行虚假验收。

(三)供应商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验收工作,及时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验收相关资料,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技术需求相对复杂的项目,也可以邀请专家作为验收小组成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前期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其验收报告均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 (略) 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支付资金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拒绝支付。采购人在申请资金拨付时必须将发票原件等其他资料要求扫描件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电子化备案工作。

第九章 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略) 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抚财购〔2023〕11号)文件精神,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以当事人自愿平等为基础, 坚持客观中立立场,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处理,调解与处理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相关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进行纠正;

(五)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六)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采用倾听意见、案情分析、分头调解、现场答疑、达成和解或转入投诉受理的“五步调解法”。在调解中,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投标(谈判)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八)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配合完成政府采购统计工作。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检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来源: 金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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