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只/年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及1万吨/年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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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只/年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及1万吨/年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30万只/年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及1万吨/年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30万只/年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及1万吨/年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略) 新建30万只/年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及1万吨/年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生产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18000万,项目占地面积40749.75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1栋办公楼、4个生产车间和1栋垃圾收集房。项目建成后年产30万只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含60万套容器配件)及1万吨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项目分两期建设。主要生产设备有2条聚烯烃重包装膜生产线、2条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及配件生产线。项目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149.1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925.4万千瓦时,年液化石油气年消耗量不高于6.88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7.85kgce/t。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留存,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该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4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30万只/年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及1万吨/年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30万只/年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及1万吨/年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略) 新建30万只/年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及1万吨/年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生产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18000万,项目占地面积40749.75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1栋办公楼、4个生产车间和1栋垃圾收集房。项目建成后年产30万只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IBC)(含60万套容器配件)及1万吨聚烯烃重包装膜袋(FFS),项目分两期建设。主要生产设备有2条聚烯烃重包装膜生产线、2条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及配件生产线。项目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149.1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925.4万千瓦时,年液化石油气年消耗量不高于6.88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7.85kgce/t。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留存,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该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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