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东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明白纸
桥东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明白纸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已登记托育机构备案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无偿使用的提供对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使用期不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和健康证明等。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已登记托育机构备案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无偿使用的提供对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使用期不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和健康证明等。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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