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破字第00001号(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5号通过破产分配方案裁定书
(略) 繁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5号
申请人:繁昌县好 (略) 管理人。
2015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繁昌县好 (略) 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因重整方案未能通过,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5)繁民破字第000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繁昌县好 (略) 破产。
2023年5月4日,繁昌县好 (略) (略) 提出申请称:2022年11月29日,繁昌县好 (略)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拟定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286位,代表的债权总额为405,929,564.87元,实到债权人232位,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93,363,242.85元,出席人员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96.90%。表决结果为: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46位,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182,067,370.93元,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62.93%,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44.85%,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通过。
2023年4月27日,繁昌县好 (略) 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拟定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再次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284位,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03,306,397.50元,截至本次会议表决完成实到债权人197位,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88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269,719,982.32元,出席人员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8.93%。表决结果: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119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65,475,600.70元,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63.30%,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1.59%,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仍未通过。
管理人认为,《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订,对繁昌县好 (略) 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位,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现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获得通过,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略) 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确定债权人受偿顺序,该方案系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略) 对管理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繁昌县好 (略) 管理人制作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方案附后),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 (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文保
审 判 员 潘 捷
审 判 员 姚艾敏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董娟娟
书 记 员 程 静
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繁 (略) (原繁 (略) )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繁民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繁昌县好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并指定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17年6月27日,裁定宣告破产清算。
现破产资产已处置完成,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拟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本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或经两次表决未通过, (略) 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将依据分配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截至本报告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计320户,各类破产债权总额为*.04元。具体情况如下:
1、职工债权:共计59户,债权总额为*.84元;
2、税收债权:共计1户,债权总额为*.72元(不含已转入普通债权的滞纳金*.48元);
3、优先债权:
(1)购房户优先受偿债权94户,债权总额为*.00元;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1户,债权总额为*.81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共1户,债权总额为*.00元;
4、普通债权:共计165户,债权总额为*.78元。
以上债权,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中255户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已 (略) 裁定确认。职工债权在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公示后,未有异议人提出诉讼,管理人对职工债权予以确认。另有6户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以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 (略) 相关生效判决再确定。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累计金额*.10元(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以来的银行存款利息未计入),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破产拍卖所得:破产人在建工程经五次拍卖均告流拍,2021年9月26日经第六次公开拍卖,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
2、破产期间收取利息及其他款项:包括租金及利息收益等,合计*.10元。
三、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30万元。
《诉讼费的交纳办法》第十四条(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依上述规定,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为30万元。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人财产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最终以实际发生并经财务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共益债务:破产期间,为保障资产维护等的顺利实施,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借款70万,该共益债务70万元将归还原借款部门,本方案可供分配的财产中未予统计,也不再另行扣减。特此说明。
(四)破产财产处置实缴税款:破产财产处置实缴税款*.24元。
(五)管理人报酬: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的报告》,该方案按《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收费标准分段计算收取。
(六)预留后续破产费用:
为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终结,对后续将发生的破产费用如后续债权人可能的诉讼、注销登记、档案保管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暂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后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预留费用。
对预留的破产费用,管理人将继续本着节约原则使用,如有剩余,剩余资金将在后续分配中继续向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四、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在优先清偿前文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转让税费、优先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
(二)分配步骤
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略) 繁 (略) 裁定认可或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 (略) 繁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将按照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进行分配。
(三)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诉讼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诉讼未决的债权分配额,对生效判决未予支持部分的债权,管理人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优先债权清偿方案
(一)购房户优先受偿债权,以实际缴纳的购房本金为限确认债权并优先清偿。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 (略) 生效判决确认优先受偿债权及优先受偿金额。
(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上海五牛祥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管理人审查,其债权本金为10000万元,利息为*.78元。担保物为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繁国用(2010)第 176号,面积37994平方米)及地上在建工程(不含仓储、宿舍楼、预售许可证记载面积)。担保物变现价值为*.51元,扣除抵押物变现分摊的过户交易税费*.65元,抵押物实际变现价值为*.86元。对上海五牛祥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抵押担保的本金1000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此外,管理人经与上海五牛祥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充分协商,上海五牛祥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管理人承诺,其在债权本金1亿元作为优先债权获得足额清偿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利息债权的受偿权,对其余未受偿金额不再转为普通债权参加分配。
七、其余破产债权的处理
经审计单位财务审计及管理人债权审查确认,债务人应收账款情况如下:1.柏玉峰和芜湖众力 (略)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经管理人审查,根据造价审计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债务人已超付了工程款。柏玉 (略) 繁 (略) 提起诉讼,芜湖众力 (略) 对债权审核结果提出异议,暂未提起诉讼;2.其他应收账款5000.00元( (略) 开户押金)。鉴于柏玉峰及芜湖众力 (略) 对超付工程款的事实提出异议, (略) 不可能超付工程款,如管理人向其追偿,则对工程造价鉴定提出异议。另 (略) 5000元系预付开户费,不能退回。管理人考虑以上情况及诉讼可能产生较多成本,拟对以上应收账款作核销处理,若债权人有异议,可以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若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提出书面异议,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管理人将通过诉讼手段追偿以上应收账款。
如有其它收回款项,将按本次债权分配方案的原则进行再次分配,不再另行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附件
(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5号通过破产分配方案裁定书.doc 下载2
(略) 繁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5号
申请人:繁昌县好 (略) 管理人。
2015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繁昌县好 (略) 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因重整方案未能通过,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5)繁民破字第000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繁昌县好 (略) 破产。
2023年5月4日,繁昌县好 (略) (略) 提出申请称:2022年11月29日,繁昌县好 (略)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拟定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286位,代表的债权总额为405,929,564.87元,实到债权人232位,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93,363,242.85元,出席人员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96.90%。表决结果为: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46位,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182,067,370.93元,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62.93%,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44.85%,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通过。
2023年4月27日,繁昌县好 (略) 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拟定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再次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284位,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03,306,397.50元,截至本次会议表决完成实到债权人197位,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88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269,719,982.32元,出席人员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8.93%。表决结果: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119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65,475,600.70元,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63.30%,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1.59%,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仍未通过。
管理人认为,《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订,对繁昌县好 (略) 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位,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现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获得通过,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略) 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确定债权人受偿顺序,该方案系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略) 对管理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繁昌县好 (略) 管理人制作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方案附后),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 (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文保
审 判 员 潘 捷
审 判 员 姚艾敏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董娟娟
书 记 员 程 静
附:《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繁昌县好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繁 (略) (原繁 (略) )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繁民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繁昌县好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并指定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17年6月27日,裁定宣告破产清算。
现破产资产已处置完成,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拟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本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或经两次表决未通过, (略) 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将依据分配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截至本报告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计320户,各类破产债权总额为*.04元。具体情况如下:
1、职工债权:共计59户,债权总额为*.84元;
2、税收债权:共计1户,债权总额为*.72元(不含已转入普通债权的滞纳金*.48元);
3、优先债权:
(1)购房户优先受偿债权94户,债权总额为*.00元;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1户,债权总额为*.81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共1户,债权总额为*.00元;
4、普通债权:共计165户,债权总额为*.78元。
以上债权,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中255户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已 (略) 裁定确认。职工债权在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公示后,未有异议人提出诉讼,管理人对职工债权予以确认。另有6户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以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 (略) 相关生效判决再确定。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累计金额*.10元(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以来的银行存款利息未计入),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破产拍卖所得:破产人在建工程经五次拍卖均告流拍,2021年9月26日经第六次公开拍卖,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
2、破产期间收取利息及其他款项:包括租金及利息收益等,合计*.10元。
三、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30万元。
《诉讼费的交纳办法》第十四条(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依上述规定,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为30万元。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人财产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最终以实际发生并经财务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共益债务:破产期间,为保障资产维护等的顺利实施,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借款70万,该共益债务70万元将归还原借款部门,本方案可供分配的财产中未予统计,也不再另行扣减。特此说明。
(四)破产财产处置实缴税款:破产财产处置实缴税款*.24元。
(五)管理人报酬: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的报告》,该方案按《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收费标准分段计算收取。
(六)预留后续破产费用:
为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终结,对后续将发生的破产费用如后续债权人可能的诉讼、注销登记、档案保管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暂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后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预留费用。
对预留的破产费用,管理人将继续本着节约原则使用,如有剩余,剩余资金将在后续分配中继续向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四、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在优先清偿前文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转让税费、优先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
(二)分配步骤
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略) 繁 (略) 裁定认可或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 (略) 繁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将按照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进行分配。
(三)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诉讼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诉讼未决的债权分配额,对生效判决未予支持部分的债权,管理人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优先债权清偿方案
(一)购房户优先受偿债权,以实际缴纳的购房本金为限确认债权并优先清偿。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 (略) 生效判决确认优先受偿债权及优先受偿金额。
(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上海五牛祥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管理人审查,其债权本金为10000万元,利息为*.78元。担保物为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繁国用(2010)第 176号,面积37994平方米)及地上在建工程(不含仓储、宿舍楼、预售许可证记载面积)。担保物变现价值为*.51元,扣除抵押物变现分摊的过户交易税费*.65元,抵押物实际变现价值为*.86元。对上海五牛祥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抵押担保的本金1000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此外,管理人经与上海五牛祥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充分协商,上海五牛祥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管理人承诺,其在债权本金1亿元作为优先债权获得足额清偿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利息债权的受偿权,对其余未受偿金额不再转为普通债权参加分配。
七、其余破产债权的处理
经审计单位财务审计及管理人债权审查确认,债务人应收账款情况如下:1.柏玉峰和芜湖众力 (略)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经管理人审查,根据造价审计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债务人已超付了工程款。柏玉 (略) 繁 (略) 提起诉讼,芜湖众力 (略) 对债权审核结果提出异议,暂未提起诉讼;2.其他应收账款5000.00元( (略) 开户押金)。鉴于柏玉峰及芜湖众力 (略) 对超付工程款的事实提出异议, (略) 不可能超付工程款,如管理人向其追偿,则对工程造价鉴定提出异议。另 (略) 5000元系预付开户费,不能退回。管理人考虑以上情况及诉讼可能产生较多成本,拟对以上应收账款作核销处理,若债权人有异议,可以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若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提出书面异议,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管理人将通过诉讼手段追偿以上应收账款。
如有其它收回款项,将按本次债权分配方案的原则进行再次分配,不再另行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附件
(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5号通过破产分配方案裁定书.doc 下载2
40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