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解读
虎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解读
一、规划背景
(略) 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 各项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5〕381 号)的要求,编制《 (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5 年调整)》。
规划调整 (略) 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以及国土整治与环境保护要求,确定规 (略)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任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安排重点项目用地, (略) 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规划内容
规划调整完善 (略) 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全市土地总面积93.31万公顷, (略) 属土地总面积24.13万公顷,农垦森工系统土地总面积69.18万公顷。
规划调整 (略)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 (略) 政府批准实施,具有法定效力,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规划调整完善期限为2015-2020年,基准年为2014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三、规划解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 (略) 规定,一般为15年,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总量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等耕地保护规划指标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红线)、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棕线)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绿线), 明确允许建设区(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建设区(棕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区(绿线范围内)和限制建设区(红线、棕线、绿线范围外区域)。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明确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等)、城乡建设用地(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建设用地等)、交通水利用地(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库、管道运输等)、其他建设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特殊用地、盐田等)、水域(河流、湖泊等)、滩涂沼泽和自然保留地。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在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要求审查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前组织听证,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建设用地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主要事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土地规划用途转用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划评估修改制度、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等详细规划。
一、规划背景
(略) 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 各项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5〕381 号)的要求,编制《 (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5 年调整)》。
规划调整 (略) 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以及国土整治与环境保护要求,确定规 (略)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任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安排重点项目用地, (略) 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规划内容
规划调整完善 (略) 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全市土地总面积93.31万公顷, (略) 属土地总面积24.13万公顷,农垦森工系统土地总面积69.18万公顷。
规划调整 (略)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 (略) 政府批准实施,具有法定效力,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规划调整完善期限为2015-2020年,基准年为2014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三、规划解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 (略) 规定,一般为15年,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总量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等耕地保护规划指标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红线)、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棕线)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绿线), 明确允许建设区(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建设区(棕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区(绿线范围内)和限制建设区(红线、棕线、绿线范围外区域)。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明确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等)、城乡建设用地(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建设用地等)、交通水利用地(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库、管道运输等)、其他建设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特殊用地、盐田等)、水域(河流、湖泊等)、滩涂沼泽和自然保留地。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在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要求审查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前组织听证,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建设用地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主要事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土地规划用途转用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划评估修改制度、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等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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