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绿色提质增产剂芸苔素内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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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绿色提质增产剂芸苔素内酯项目

高效绿色提质增产剂芸苔素内酯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高效绿色提质增产剂芸苔素内酯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上海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奉贤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楚工路88号
  • 5.项目建设内容: 在化工区奉贤分区楚工路88号,对原址原展宇厂房设备升级改造,建设2t/a芸苔素内酯原药合成生产线,及多类农药制剂配置分装生产线项目。芸苔素内酯原药生产规模2t/a;农药制剂配置分装产线生产规模包含4001t/a芸苔素内酯可溶液剂(SL)、2099t/a吡唑醚菌酯乳油(EC)、1966t/a吡唑醚菌酯微囊悬浮剂(CS)、999t/a氟唑菌酰羟胺悬浮剂(SC)、540t/a肟菌酯·戊唑醇水分散粒剂(WDG)、1999t/a增产助剂可溶液剂(SL)、1599t/a聚谷氨酸水剂(AS)。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05月25日至2023年06月01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 (略) 奉贤区柘林镇楚工路 88 号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张林山
  • 邮寄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楚工路8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63.com
  • 传  真:021-*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效绿色提质增产剂芸苔素内酯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高效绿色提质增产剂芸苔素内酯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上海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奉贤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楚工路88号
  • 5.项目建设内容: 在化工区奉贤分区楚工路88号,对原址原展宇厂房设备升级改造,建设2t/a芸苔素内酯原药合成生产线,及多类农药制剂配置分装生产线项目。芸苔素内酯原药生产规模2t/a;农药制剂配置分装产线生产规模包含4001t/a芸苔素内酯可溶液剂(SL)、2099t/a吡唑醚菌酯乳油(EC)、1966t/a吡唑醚菌酯微囊悬浮剂(CS)、999t/a氟唑菌酰羟胺悬浮剂(SC)、540t/a肟菌酯·戊唑醇水分散粒剂(WDG)、1999t/a增产助剂可溶液剂(SL)、1599t/a聚谷氨酸水剂(AS)。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05月25日至2023年06月01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 (略) 奉贤区柘林镇楚工路 88 号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张林山
  • 邮寄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楚工路8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63.com
  • 传  真:021-*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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