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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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A)报送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略) *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退役。

  二、审批内容: (略) (略) (略) 人民南路1099号,本次退役的辐射工作场所位于急诊楼(5号楼)三楼核医学科。退役的核技术利用情况:放射性核素I-125于2019年9月停止使用、I-131于2023年2月停止使用、Tc-99m于2023年3月停止使用;退役的主要设备设施:Ⅲ类射线装置单探头ECT系统1台,核医学科专用通风系统、放射性废水下水道、通风橱、铅防护门、铅玻璃窗等,以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内遗留的清洗池、卫生间洁具、放射性废物桶等其他辅助用品。

  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该项目退役方案及工作流程设置合理,《报告表》所列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原则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对该场所进行退役。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 (略)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

  (二)成立项目退役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退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所有放射性废物完成清运,保证退役过程辐射安全。

  (四)按规定注销或部分终止“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当地环保部门。

  (五)项目退役实施完毕后,应在六十日内完成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终态验收,终态验收通过后该工作场所方可用于其他用途。

  2023年4月13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河南 (略) 。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印发

(略)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A)报送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略) *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退役。

  二、审批内容: (略) (略) (略) 人民南路1099号,本次退役的辐射工作场所位于急诊楼(5号楼)三楼核医学科。退役的核技术利用情况:放射性核素I-125于2019年9月停止使用、I-131于2023年2月停止使用、Tc-99m于2023年3月停止使用;退役的主要设备设施:Ⅲ类射线装置单探头ECT系统1台,核医学科专用通风系统、放射性废水下水道、通风橱、铅防护门、铅玻璃窗等,以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内遗留的清洗池、卫生间洁具、放射性废物桶等其他辅助用品。

  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该项目退役方案及工作流程设置合理,《报告表》所列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原则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对该场所进行退役。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 (略)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

  (二)成立项目退役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退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所有放射性废物完成清运,保证退役过程辐射安全。

  (四)按规定注销或部分终止“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当地环保部门。

  (五)项目退役实施完毕后,应在六十日内完成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终态验收,终态验收通过后该工作场所方可用于其他用途。

  2023年4月13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河南 (略) 。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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