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四块出让土地调整规划条件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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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四块出让土地调整规划条件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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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四块出让土地调整规划条件的公示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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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关于产业基地四块出让土地调整规划条件的来函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1 (略) (略) 五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产业基地四块出让土地调整规划条件的专家审查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建大街东段南、民生路东地块(宗地编号:2019-6-1号)

该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会专家听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地块进行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建筑高度调整可优化本地块内外空间结构,区域空间环境更加协调有序, (略) 景观,且调整后能够打造营口高档商业办公区域, (略) 功能短板,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略) (略) 形象,故专家组建议:“在不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建筑限高由原不高于30米调整为不高于40米(西侧局部不高于80米)”。

二、新海大街南、育秀路东地块(宗地编号:2011A-12号)

该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会专家听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地块进行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较久,原条件局部控制指标已不适应 (略) 发展需要,调整后可推动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 (略) 营商环境,故专家组建议:“在不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容积率由原规划条件确定的2.5-3.0调整为不大于3.0”。

三、新联大街南、民生路西地块(宗地编号:2011I-3号)

该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会专家听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地块进行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较久,原条件局部控制指标已不适应 (略) 发展需要,调整后即可推动项目建设,盘活土地资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可提升地块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专家组建议:“在不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容积率由原规划条件确定的6.5-7.5调整为不大于7.5”。

四、新联大街北、澄湖西路东地块(宗地编号:2011I-4号)

该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会专家听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地块进行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较久,原条件局部控制指标已不适应 (略) 发展需要,本着推动项目建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既满足企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提高企业的品牌效应和竞争力,又 (略) 营商环境。故专家组建议:“在不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容积率由原规划条件确定的1.5-1.8调整为大于1.0,不大于1.5”。

现将以上四个规划条件的调整论证报告予以公示(*@*63.com密码g*),如有异议,请与以下电话联系:0417-*。

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2023年6月23日共30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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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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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关于产业基地四块出让土地调整规划条件的来函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1 (略) (略) 五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产业基地四块出让土地调整规划条件的专家审查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建大街东段南、民生路东地块(宗地编号:2019-6-1号)

该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会专家听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地块进行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建筑高度调整可优化本地块内外空间结构,区域空间环境更加协调有序, (略) 景观,且调整后能够打造营口高档商业办公区域, (略) 功能短板,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略) (略) 形象,故专家组建议:“在不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建筑限高由原不高于30米调整为不高于40米(西侧局部不高于80米)”。

二、新海大街南、育秀路东地块(宗地编号:2011A-12号)

该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会专家听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地块进行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较久,原条件局部控制指标已不适应 (略) 发展需要,调整后可推动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 (略) 营商环境,故专家组建议:“在不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容积率由原规划条件确定的2.5-3.0调整为不大于3.0”。

三、新联大街南、民生路西地块(宗地编号:2011I-3号)

该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会专家听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地块进行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较久,原条件局部控制指标已不适应 (略) 发展需要,调整后即可推动项目建设,盘活土地资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可提升地块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专家组建议:“在不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容积率由原规划条件确定的6.5-7.5调整为不大于7.5”。

四、新联大街北、澄湖西路东地块(宗地编号:2011I-4号)

该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会专家听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地块进行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较久,原条件局部控制指标已不适应 (略) 发展需要,本着推动项目建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既满足企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提高企业的品牌效应和竞争力,又 (略) 营商环境。故专家组建议:“在不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容积率由原规划条件确定的1.5-1.8调整为大于1.0,不大于1.5”。

现将以上四个规划条件的调整论证报告予以公示(*@*63.com密码g*),如有异议,请与以下电话联系:0417-*。

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2023年6月23日共30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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