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沙区边策塑料颗粒加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龙沙区边策塑料颗粒加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5日我局拟对关于龙沙区边策塑料颗粒加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地址:水师公路999号
电话:*
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龙沙区边策塑料颗粒加工厂新建项目 | (略) (略) 龙沙区大民镇大民村 | 龙沙区边策塑料颗粒加工厂 | 贵州伽驰泰景 (略) | 本项目租赁原有厂房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库房、产品仓库、循环水池和办公室;建设聚*烯塑料颗粒生产线一条,以废旧塑料布、大棚塑料膜为原料,无卤素废塑料与含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废塑料,水洗不使用化学清洗剂,废旧塑料布、大棚塑料膜湿法破碎,采用熔融挤出造粒技术,年产聚*烯塑料颗粒5000吨 | 一、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内化粪池暂存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后,作为清洗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生产车间采取封闭措施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收集后经净化装置(过滤棉+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逸散,有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非*烷总烃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厂房外监控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的机械噪声。设备置于密闭机房内,墙壁会起到隔声作用,限制噪声向外传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加减振垫,经过各降噪措施以及围墙对噪声强度的削减,本项目厂界外昼、夜噪声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通过垃圾箱集中收集后,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边角废料临时存放在生产车间内,全部回用于生产。 挤出机滤网临时存放于生产车间,全部由厂家回收。 沉淀池脱水污泥,经板框压滤机脱水处理后,当日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不在厂区堆放,板框压滤机排下的水排回沉淀池。 废活性炭、废滤芯,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5日我局拟对关于龙沙区边策塑料颗粒加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地址:水师公路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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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沙区边策塑料颗粒加工厂新建项目 | (略) (略) 龙沙区大民镇大民村 | 龙沙区边策塑料颗粒加工厂 | 贵州伽驰泰景 (略) | 本项目租赁原有厂房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库房、产品仓库、循环水池和办公室;建设聚*烯塑料颗粒生产线一条,以废旧塑料布、大棚塑料膜为原料,无卤素废塑料与含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废塑料,水洗不使用化学清洗剂,废旧塑料布、大棚塑料膜湿法破碎,采用熔融挤出造粒技术,年产聚*烯塑料颗粒5000吨 | 一、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内化粪池暂存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后,作为清洗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生产车间采取封闭措施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收集后经净化装置(过滤棉+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逸散,有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非*烷总烃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厂房外监控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的机械噪声。设备置于密闭机房内,墙壁会起到隔声作用,限制噪声向外传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加减振垫,经过各降噪措施以及围墙对噪声强度的削减,本项目厂界外昼、夜噪声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通过垃圾箱集中收集后,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边角废料临时存放在生产车间内,全部回用于生产。 挤出机滤网临时存放于生产车间,全部由厂家回收。 沉淀池脱水污泥,经板框压滤机脱水处理后,当日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不在厂区堆放,板框压滤机排下的水排回沉淀池。 废活性炭、废滤芯,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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