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米歇尔车业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套自行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米歇尔车业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套自行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1800万套自行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 | (略) 新浦镇荣誉村纬一路188号 | (略) (略) | 主要生产设备:全自动酸洗磷化线1条、注塑机20台、粉碎机2台等。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包括酸洗磷化废水、碱喷淋废水等)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新建企业标准,总铁执行《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二级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略) 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酸洗槽架空以及车间地面防腐、防渗、防混等措施。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酸洗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油品挥发废气经有效处理后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粉碎机加盖运作,确保粉尘达标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脱脂剂桶、废表调剂桶、废硫酸桶、废磷化剂桶、废片碱包装袋、废油桶、废机械润滑油、废皂化油、废槽渣、脱水污泥、隔油池废油、废液压油、含油金属屑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1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邮箱:*@*q.com
通讯地址: (略) 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92号窗口)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1800万套自行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 | (略) 新浦镇荣誉村纬一路188号 | (略) (略) | 主要生产设备:全自动酸洗磷化线1条、注塑机20台、粉碎机2台等。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包括酸洗磷化废水、碱喷淋废水等)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新建企业标准,总铁执行《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二级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略) 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酸洗槽架空以及车间地面防腐、防渗、防混等措施。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酸洗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油品挥发废气经有效处理后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粉碎机加盖运作,确保粉尘达标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脱脂剂桶、废表调剂桶、废硫酸桶、废磷化剂桶、废片碱包装袋、废油桶、废机械润滑油、废皂化油、废槽渣、脱水污泥、隔油池废油、废液压油、含油金属屑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1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邮箱:*@*q.com
通讯地址: (略) 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92号窗口)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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