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邻水富源矿业有限公司观音桥煤矿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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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邻水富源矿业有限公司观音桥煤矿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略) :

您公司《 (略) 观音桥煤矿联合升级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审核申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件编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20〕45号)要求,确定观音桥煤矿为联合升级改造矿井,以 (略) 观音桥煤矿为主体煤矿,联合改造邻水县富源矿业 (略) 兴盛煤矿、邻水县富源矿业 (略) 风车口煤矿。本次联合升级改造在观音桥煤矿主井工业场地设置的矿井水处理站1座,设计处理能力为4800m3/d,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沉淀处理后,部分用于井下洒水抑尘及井下消防用水,剩余部分经水泵抽至主井工业场地的矿井水处理站,采用“高密度澄清池+锰砂过滤+臭氧-生物活性炭+超滤”工艺进行处理,排放量为2122.0118m3/d,处理后外排大河沟(入河排污口坐标:东经106.*、北纬30.*),最终进入御临河。

该项目由于现有工程已停产多年,无排污口相关手续,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为新建。

《报告》指出该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COD、NH3-N、TP)浓度满足或优于大河沟环境区划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对应值和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尾水排放对入河排污口下游受纳水域及第三方取水影响较小,项目建设符合水域管理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总体结论。

二、废污水浓度及排放总量控制要求:COD:18.76mg/L,14.530t/a;NH3-N:0.175mg/L,0.136t/a;TP≤0.2mg/L,且含盐量不超过1000mg/L后,其余污染物处理达(GB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表2的排放限值。

三、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强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排污口下游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强化排水计量和水质监测,设立标志标牌,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四、入河排污口涉河构(建)筑物及设施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办理取水许可证。

五、你公司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 (略) 邻水生态环境局报告。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设置审核手续。

六、 (略) 邻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 (略) 邻水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解读

(略) :

您公司《 (略) 观音桥煤矿联合升级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审核申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件编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20〕45号)要求,确定观音桥煤矿为联合升级改造矿井,以 (略) 观音桥煤矿为主体煤矿,联合改造邻水县富源矿业 (略) 兴盛煤矿、邻水县富源矿业 (略) 风车口煤矿。本次联合升级改造在观音桥煤矿主井工业场地设置的矿井水处理站1座,设计处理能力为4800m3/d,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沉淀处理后,部分用于井下洒水抑尘及井下消防用水,剩余部分经水泵抽至主井工业场地的矿井水处理站,采用“高密度澄清池+锰砂过滤+臭氧-生物活性炭+超滤”工艺进行处理,排放量为2122.0118m3/d,处理后外排大河沟(入河排污口坐标:东经106.*、北纬30.*),最终进入御临河。

该项目由于现有工程已停产多年,无排污口相关手续,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为新建。

《报告》指出该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COD、NH3-N、TP)浓度满足或优于大河沟环境区划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对应值和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尾水排放对入河排污口下游受纳水域及第三方取水影响较小,项目建设符合水域管理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总体结论。

二、废污水浓度及排放总量控制要求:COD:18.76mg/L,14.530t/a;NH3-N:0.175mg/L,0.136t/a;TP≤0.2mg/L,且含盐量不超过1000mg/L后,其余污染物处理达(GB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表2的排放限值。

三、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强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排污口下游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强化排水计量和水质监测,设立标志标牌,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四、入河排污口涉河构(建)筑物及设施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办理取水许可证。

五、你公司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 (略) 邻水生态环境局报告。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设置审核手续。

六、 (略) 邻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 (略) 邻水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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