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鸿发天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0万m3/年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EPS复合自保温砌块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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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鸿发天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0万m3/年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EPS复合自保温砌块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鸿发 (略) :

你公司上报的《10万m3/年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EPS复合自保温砌块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 (略) (略) 鸿发 (略) 厂房W1-8号,项目区 (略) 鸿发 (略) ,东侧、南侧、北侧为空地。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8′49",北纬44°4′2"。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20万元。新建2条自保温砌块生产线、1条聚苯*烯泡沫造粒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EPS复合自保温砌块10万m3的规模。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由专用吸污车拉运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关浓度限值后(30mg/m3);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非*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60 mg/m3),无组织满足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非*烷总烃排放限值(4 mg/m3)及厂区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 mg/m3);粉料筒仓呼吸孔各安装一台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从筒仓顶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蒸汽发生器采用醇基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中SO2、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 100 mg/m3、NOx 200 mg/m3、烟尘30mg/m3),醇基燃料需满足《工业用*醇(GB338-2011)》中表1要求,若后期对该类锅炉标准有所调整,建设单位应同步调整环保设施达到相关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一般固废和危废固废。生产固废主要为废边角料、沉淀池沉渣、收集的粉尘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带走,不在厂内储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定期更换后在厂区已建标准危废暂存间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72t/a,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为:0.344t/a;SO2:0.06t/a,SO2倍量替代量:0.12t/a;NOX:0.118t/a,NOX倍量替代量:0.236t/a;VOCS:1.35t/a,VOCS倍量替代量2.7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年产5000吨PE管材生产线产业结构升级中落实;SO2 (略) (略) 拆除燃煤锅炉中落实,NOX从新疆维 (略) 2台15t/h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中落实,VOCS从新疆旭昇 (略) 光氧催化+过滤吸附沥青烟气环保设施改造项目中落实。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新疆鸿发 (略) :

你公司上报的《10万m3/年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EPS复合自保温砌块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 (略) (略) 鸿发 (略) 厂房W1-8号,项目区 (略) 鸿发 (略) ,东侧、南侧、北侧为空地。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8′49",北纬44°4′2"。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20万元。新建2条自保温砌块生产线、1条聚苯*烯泡沫造粒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EPS复合自保温砌块10万m3的规模。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由专用吸污车拉运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关浓度限值后(30mg/m3);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非*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60 mg/m3),无组织满足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非*烷总烃排放限值(4 mg/m3)及厂区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 mg/m3);粉料筒仓呼吸孔各安装一台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从筒仓顶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蒸汽发生器采用醇基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中SO2、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 100 mg/m3、NOx 200 mg/m3、烟尘30mg/m3),醇基燃料需满足《工业用*醇(GB338-2011)》中表1要求,若后期对该类锅炉标准有所调整,建设单位应同步调整环保设施达到相关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一般固废和危废固废。生产固废主要为废边角料、沉淀池沉渣、收集的粉尘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带走,不在厂内储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定期更换后在厂区已建标准危废暂存间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72t/a,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为:0.344t/a;SO2:0.06t/a,SO2倍量替代量:0.12t/a;NOX:0.118t/a,NOX倍量替代量:0.236t/a;VOCS:1.35t/a,VOCS倍量替代量2.7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年产5000吨PE管材生产线产业结构升级中落实;SO2 (略) (略) 拆除燃煤锅炉中落实,NOX从新疆维 (略) 2台15t/h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中落实,VOCS从新疆旭昇 (略) 光氧催化+过滤吸附沥青烟气环保设施改造项目中落实。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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