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泽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项目
东莞市金泽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金泽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泰安荔园路68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厂 (略) (略) 樟木头镇泰安荔园路68号101室(东经:114°4′18.287″,北纬22°54′7.7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PMDWGX6,项目占地面积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改性塑料50t/a。 项目拟定1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1. 废水处理措施: 项目雨水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雨水通过雨水系统排水管网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消耗量;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2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 废气处理措施: 项目不设厨房,故不会有厨房油烟废气的产生和排放。 挤出、打样工序:项目将挤出、打样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达标排放。项目挤出、打样工序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挤出、打样工序中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排放浓度可达到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混料、投料工序:项目混料、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 固废处理措施: 设置危废仓,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设置一般固废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4. 噪音处理措施: 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5-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1.环评文件未按照《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3820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金泽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泰安荔园路68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厂 (略) (略) 樟木头镇泰安荔园路68号101室(东经:114°4′18.287″,北纬22°54′7.7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PMDWGX6,项目占地面积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改性塑料50t/a。 项目拟定1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1. 废水处理措施: 项目雨水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雨水通过雨水系统排水管网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消耗量;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2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 废气处理措施: 项目不设厨房,故不会有厨房油烟废气的产生和排放。 挤出、打样工序:项目将挤出、打样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达标排放。项目挤出、打样工序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挤出、打样工序中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排放浓度可达到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混料、投料工序:项目混料、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 固废处理措施: 设置危废仓,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设置一般固废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4. 噪音处理措施: 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5-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1.环评文件未按照《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3820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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