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发动机维修项目-2fd01b02392046689ce0ab7905715850-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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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发动机维修项目-2fd01b02392046689ce0ab7905715850-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天竺综合保税区内C-30地块
公示时间:2023-06-01
受理时间:2023-05-1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零部件清洗和实验产生的酸性废气经喷淋塔中和处理后,通过1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产生的焊接烟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经1根19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热喷涂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经1根19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废气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19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复合材料粘接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9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循环措施,2台燃气锅炉的锅炉烟气分别经23m高排气筒DA006和DA007排放;危废贮存间产生的酸性废气和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喷砂、打磨、荧光检测线显像喷粉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排至室内;机加设备产生的油雾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排至室内;餐饮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9排放。(2)废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道;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站中的清洗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70%回用,其余30%经超滤后排入厂区污水管道;荧光检测废水经污水处站中的荧光检测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道;所有废水经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首都机场东净化站。(3)噪声:选择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建筑隔声、吸声和消声等降噪措施。(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
联系人:倪继良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航空规划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航 (略)

建设地点:天竺综合保税区内C-30地块
公示时间:2023-06-01
受理时间:2023-05-1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零部件清洗和实验产生的酸性废气经喷淋塔中和处理后,通过1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产生的焊接烟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经1根19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热喷涂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经1根19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废气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19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复合材料粘接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9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循环措施,2台燃气锅炉的锅炉烟气分别经23m高排气筒DA006和DA007排放;危废贮存间产生的酸性废气和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喷砂、打磨、荧光检测线显像喷粉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排至室内;机加设备产生的油雾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排至室内;餐饮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9排放。(2)废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道;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站中的清洗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70%回用,其余30%经超滤后排入厂区污水管道;荧光检测废水经污水处站中的荧光检测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道;所有废水经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首都机场东净化站。(3)噪声:选择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建筑隔声、吸声和消声等降噪措施。(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
联系人:倪继良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航空规划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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