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清单-113708280043327157/2023-06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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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清单-113708280043327157/2023-06957


序号 事项名称 职责边界界定
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2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3 校车安全管理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负责指导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负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略) 场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6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7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 (略) 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推动全县非公
(民营)经济发展
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9 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 负责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职责实施监管,并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管核查情况。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 (略) 场。负责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
、不按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负责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
、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负责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负责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负责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负责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
12 养犬管理 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加强对公司企业异常经营行为的排查监管, (略)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数据查询、证据调取等工作。
1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验。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15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16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
1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8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 (略)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9 重污染天气应急 负责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负责做好电梯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1 城镇老旧住宅小
区整治改造
负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维保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2 商品房销(预)售监管 负责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依法对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合同违法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捆绑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
23 (略) 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加 (略) 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4 培育和发 (略) 场 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5 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26 危险化学品监管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7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 (略) 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8 成品油监管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查处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29 拍卖监督管理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30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负责职责范围内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对违法违规收取服务费、押金、提供财产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
3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32 (略) 场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 (略) 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负责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等;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 (略) 场侵权假冒问题, (略) 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略) 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 (略) 场价格秩序等。
3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开展调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34 非法医疗美容监管 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 (略) 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负责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对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 (略) 场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略) 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36 儿童青少年视力矫正 负责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 (略) 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 (略) 场秩序。负责加大近视眼镜镜片、镜架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37 烟花爆竹禁放 (略) 、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开展禁放宣传、管理,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禁放宣传和清理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
38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9 价格和收费公示 负责全县明码标价和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等价格自律工作
40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4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略) 场综合监督管理, (略) 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 (略) 场环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 (略) 场秩序。依 (略) 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42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负责依 (略) 场交易行为。
43 广告监管 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履行牵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依托广告监测平台,建立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 (略)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 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约谈、追究责任、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等行政措施。
44 肥料监管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5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6 消毒产品监管 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8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负责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9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略) 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0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标准的宣传指导,协助建设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具体负责推动管理权限内药品流通领域的建设工作。
5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52 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 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 “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53 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54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55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56 煤炭质量监管 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指导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57 石油天然气管道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58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59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负责实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60 公司(企业)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1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2 广告发布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3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64 个体工商户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6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7 食品生产许可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8 食品经营许可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9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职责边界界定
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2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3 校车安全管理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负责指导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负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略) 场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6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7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 (略) 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推动全县非公
(民营)经济发展
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9 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 负责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职责实施监管,并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管核查情况。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 (略) 场。负责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
、不按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负责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
、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负责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负责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负责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负责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
12 养犬管理 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加强对公司企业异常经营行为的排查监管, (略)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数据查询、证据调取等工作。
1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验。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15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16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
1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8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 (略)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9 重污染天气应急 负责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负责做好电梯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1 城镇老旧住宅小
区整治改造
负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维保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2 商品房销(预)售监管 负责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依法对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合同违法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捆绑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
23 (略) 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加 (略) 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4 培育和发 (略) 场 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5 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26 危险化学品监管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7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 (略) 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8 成品油监管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查处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29 拍卖监督管理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30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负责职责范围内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对违法违规收取服务费、押金、提供财产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
3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32 (略) 场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 (略) 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负责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等;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 (略) 场侵权假冒问题, (略) 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略) 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 (略) 场价格秩序等。
3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开展调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34 非法医疗美容监管 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 (略) 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负责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对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 (略) 场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略) 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36 儿童青少年视力矫正 负责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 (略) 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 (略) 场秩序。负责加大近视眼镜镜片、镜架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37 烟花爆竹禁放 (略) 、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开展禁放宣传、管理,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禁放宣传和清理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
38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9 价格和收费公示 负责全县明码标价和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等价格自律工作
40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4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略) 场综合监督管理, (略) 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 (略) 场环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 (略) 场秩序。依 (略) 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42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负责依 (略) 场交易行为。
43 广告监管 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履行牵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依托广告监测平台,建立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 (略)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 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约谈、追究责任、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等行政措施。
44 肥料监管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5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6 消毒产品监管 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8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负责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9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略) 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0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标准的宣传指导,协助建设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具体负责推动管理权限内药品流通领域的建设工作。
5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52 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 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 “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53 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54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55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56 煤炭质量监管 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指导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57 石油天然气管道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58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59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负责实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60 公司(企业)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1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2 广告发布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3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64 个体工商户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6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7 食品生产许可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8 食品经营许可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9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职责边界界定
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2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3 校车安全管理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负责指导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负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略) 场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6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7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 (略) 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推动全县非公
(民营)经济发展
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9 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 负责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职责实施监管,并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管核查情况。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 (略) 场。负责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
、不按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负责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
、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负责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负责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负责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负责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
12 养犬管理 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加强对公司企业异常经营行为的排查监管, (略)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数据查询、证据调取等工作。
1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验。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15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16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
1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8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 (略)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9 重污染天气应急 负责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负责做好电梯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1 城镇老旧住宅小
区整治改造
负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维保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2 商品房销(预)售监管 负责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依法对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合同违法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捆绑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
23 (略) 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加 (略) 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4 培育和发 (略) 场 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5 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26 危险化学品监管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7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 (略) 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8 成品油监管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查处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29 拍卖监督管理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30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负责职责范围内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对违法违规收取服务费、押金、提供财产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
3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32 (略) 场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 (略) 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负责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等;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 (略) 场侵权假冒问题, (略) 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略) 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 (略) 场价格秩序等。
3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开展调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34 非法医疗美容监管 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 (略) 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负责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对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 (略) 场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略) 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36 儿童青少年视力矫正 负责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 (略) 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 (略) 场秩序。负责加大近视眼镜镜片、镜架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37 烟花爆竹禁放 (略) 、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开展禁放宣传、管理,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禁放宣传和清理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
38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9 价格和收费公示 负责全县明码标价和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等价格自律工作
40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4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略) 场综合监督管理, (略) 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 (略) 场环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 (略) 场秩序。依 (略) 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42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负责依 (略) 场交易行为。
43 广告监管 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履行牵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依托广告监测平台,建立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 (略)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 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约谈、追究责任、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等行政措施。
44 肥料监管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5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6 消毒产品监管 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8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负责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9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略) 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0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标准的宣传指导,协助建设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具体负责推动管理权限内药品流通领域的建设工作。
5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52 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 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 “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53 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54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55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56 煤炭质量监管 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指导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57 石油天然气管道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58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59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负责实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60 公司(企业)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1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2 广告发布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3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64 个体工商户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6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7 食品生产许可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8 食品经营许可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9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职责边界界定
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2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3 校车安全管理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负责指导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负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略) 场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6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7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 (略) 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推动全县非公
(民营)经济发展
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9 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 负责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职责实施监管,并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管核查情况。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 (略) 场。负责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
、不按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负责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
、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负责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负责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负责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负责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
12 养犬管理 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加强对公司企业异常经营行为的排查监管, (略)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数据查询、证据调取等工作。
1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验。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15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16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
1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8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 (略)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9 重污染天气应急 负责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负责做好电梯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1 城镇老旧住宅小
区整治改造
负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维保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2 商品房销(预)售监管 负责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依法对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合同违法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捆绑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
23 (略) 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加 (略) 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4 培育和发 (略) 场 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5 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26 危险化学品监管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7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 (略) 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8 成品油监管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查处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29 拍卖监督管理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30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负责职责范围内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对违法违规收取服务费、押金、提供财产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
3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32 (略) 场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 (略) 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负责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等;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 (略) 场侵权假冒问题, (略) 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略) 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 (略) 场价格秩序等。
3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开展调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34 非法医疗美容监管 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 (略) 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负责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对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 (略) 场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略) 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36 儿童青少年视力矫正 负责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 (略) 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 (略) 场秩序。负责加大近视眼镜镜片、镜架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37 烟花爆竹禁放 (略) 、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开展禁放宣传、管理,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禁放宣传和清理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
38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9 价格和收费公示 负责全县明码标价和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等价格自律工作
40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4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略) 场综合监督管理, (略) 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 (略) 场环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 (略) 场秩序。依 (略) 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42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负责依 (略) 场交易行为。
43 广告监管 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履行牵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依托广告监测平台,建立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 (略)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 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约谈、追究责任、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等行政措施。
44 肥料监管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5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6 消毒产品监管 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8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负责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9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略) 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0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标准的宣传指导,协助建设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具体负责推动管理权限内药品流通领域的建设工作。
5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52 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 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 “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53 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54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55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56 煤炭质量监管 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指导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57 石油天然气管道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58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59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负责实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60 公司(企业)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1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2 广告发布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3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
64 个体工商户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6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略) 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7 食品生产许可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8 食品经营许可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9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将与该事项相关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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