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新建23号罐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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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新建23号罐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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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新建 23 号
罐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 (略) 新建 23 号罐组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
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工区 D2 地块 (略) 预留
地内建设 23 号罐组,包含 1 个 40000m 3 *醇储罐1 个 20000m 3 *醇
储罐2 个 15000m 3 *酸储罐和 2 个 10000m 3 低碘*酸储罐,并配套
建设 8 个装卸车栈台等辅助公用工程和环保设施。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格 (略) 编制了报告
表。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2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地面冲洗废水洗涤塔废水碱
洗塔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纳入上海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排放废水
的pH值及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与中法水务签订的
有机废水纳管协议要求。生活污水纳入上海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排
放污水的pH值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与中
法水务签订的生活污水纳管协议要求。
2项目产生的*醇储罐工作损失和静置损失废气*醇装车废
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进入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酸/低碘*酸储罐工作损失和静置损失废气*酸/低碘*酸装车废
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进入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醇和*酸废水储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2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排放废气中的*醇*酸
和 非 * 烷 总 烃 浓 度 应 满 足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的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新增设备及管线应采用优质组件并按相关要求落实
设备及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厂界处的*醇和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厂
区内的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
GB37822-2019表 A.1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
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
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相应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
境造成影响。
7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
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8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落实环
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
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9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
工,减少和控制污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
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4
10项目新增排放化学需氧量0.825吨/年,新增总量指标等量削
减, (略) 平衡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688吨/年,新增总量指标
等量削减,由上海化工区平衡。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略) 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
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
海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5
盖章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25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环境科学学会
上海格 (略)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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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新建 23 号
罐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 (略) 新建 23 号罐组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
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工区 D2 地块 (略) 预留
地内建设 23 号罐组,包含 1 个 40000m 3 *醇储罐1 个 20000m 3 *醇
储罐2 个 15000m 3 *酸储罐和 2 个 10000m 3 低碘*酸储罐,并配套
建设 8 个装卸车栈台等辅助公用工程和环保设施。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格 (略) 编制了报告
表。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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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地面冲洗废水洗涤塔废水碱
洗塔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纳入上海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排放废水
的pH值及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与中法水务签订的
有机废水纳管协议要求。生活污水纳入上海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排
放污水的pH值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与中
法水务签订的生活污水纳管协议要求。
2项目产生的*醇储罐工作损失和静置损失废气*醇装车废
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进入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酸/低碘*酸储罐工作损失和静置损失废气*酸/低碘*酸装车废
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进入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醇和*酸废水储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2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排放废气中的*醇*酸
和 非 * 烷 总 烃 浓 度 应 满 足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的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新增设备及管线应采用优质组件并按相关要求落实
设备及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厂界处的*醇和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厂
区内的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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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7822-2019表 A.1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
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
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相应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
境造成影响。
7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
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8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落实环
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
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9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
工,减少和控制污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
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4
10项目新增排放化学需氧量0.825吨/年,新增总量指标等量削
减, (略) 平衡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688吨/年,新增总量指标
等量削减,由上海化工区平衡。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略) 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
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
海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5
盖章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25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环境科学学会
上海格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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