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做好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工作,现对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信息公告,征求公众对本工程建设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
2、工程位置
(略) 境内湘江干流的空洲滩, (略) 区24km。
3、工程内容
株洲航电枢纽工程是一座以航运为主、航电结合,并兼有交通、灌溉、供水与养殖等综合利用要求的工程。株洲航电枢纽正常蓄水位40.5m,相应库容为4.743亿m3,原电站装机容量140MW,2017年完成增效扩容改造,改造后装机容量调整为150MW。工程等别属Ⅱ等大(2)型,主要建筑物为2级,厂房、大坝为3级建筑物。
本次扩机工程仍按株洲航电枢纽原规模,工程等别为Ⅱ等大(2)型。扩建电站采用河床式,大坝和厂房进水口采用同已建工程挡水建筑物相同的标准,按3级建筑物标准设计;大坝采用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土坝按1000年一遇校核);厂房下游则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500年一遇洪水校核(同左岸已建厂房)。
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正常蓄水位40.5m,扩机容量35MW,近期考虑长沙枢纽蓄水位29.0m顶托影响,全电站年发电量8.2402亿kW?h,扩机新增电量6435万kW?h;远景考虑长沙枢纽蓄水位29.8m顶托影响,全电站年发电量7.7854亿kW?h,扩机新增电量6343万kW?h。
项目由《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2)947号)文核准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台装机容量35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湖南 (略)
联 系 人:凌先生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 (略)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略)
联 系 人:华工
联系电话:0731-*
电子邮件:*@*63.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当地环境质量的认可程度,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七、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途径及起止时间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交书面意见或电话咨询。公示有效时间自公示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
(略)
2023年3月14日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做好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工作,现对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信息公告,征求公众对本工程建设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
2、工程位置
(略) 境内湘江干流的空洲滩, (略) 区24km。
3、工程内容
株洲航电枢纽工程是一座以航运为主、航电结合,并兼有交通、灌溉、供水与养殖等综合利用要求的工程。株洲航电枢纽正常蓄水位40.5m,相应库容为4.743亿m3,原电站装机容量140MW,2017年完成增效扩容改造,改造后装机容量调整为150MW。工程等别属Ⅱ等大(2)型,主要建筑物为2级,厂房、大坝为3级建筑物。
本次扩机工程仍按株洲航电枢纽原规模,工程等别为Ⅱ等大(2)型。扩建电站采用河床式,大坝和厂房进水口采用同已建工程挡水建筑物相同的标准,按3级建筑物标准设计;大坝采用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土坝按1000年一遇校核);厂房下游则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500年一遇洪水校核(同左岸已建厂房)。
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正常蓄水位40.5m,扩机容量35MW,近期考虑长沙枢纽蓄水位29.0m顶托影响,全电站年发电量8.2402亿kW?h,扩机新增电量6435万kW?h;远景考虑长沙枢纽蓄水位29.8m顶托影响,全电站年发电量7.7854亿kW?h,扩机新增电量6343万kW?h。
项目由《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株洲航电(空洲水电站)扩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2)947号)文核准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台装机容量35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湖南 (略)
联 系 人:凌先生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 (略)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略)
联 系 人:华工
联系电话:0731-*
电子邮件:*@*63.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当地环境质量的认可程度,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七、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途径及起止时间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交书面意见或电话咨询。公示有效时间自公示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
(略)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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