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23137号提案的答复(北审批复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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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23137号提案的答复(北审批复字〔2023〕5号)

市生态环境局:

(略) 委会提出的《 (略)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提案收悉,现将我局的办理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办理中参考: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一)严把环评审批关,从源头防范土壤污染

在环评审批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三线一单”、园区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切实发挥环评从源头防范生态环境污染的作用。

严格项目准入,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两公一住”)的地块,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中对项目用地是否达到“两公一住”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调查分析和论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在投入开发前须完成土壤修复,经查,我局未批复过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严格排污许可审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20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我市共有51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我局均按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排污单位安装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列入《 (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 年修订)》的18家企业,在申报排污许可证时,我局均已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将以下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防范重金属污染风险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总量指标管理协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桂环发〔2020〕27号)要求,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源头管控,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前提。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排污许可审批前,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调剂重金属总量指标,没有指标来源的项目不予通过环评审批,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审批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及时推送审批信息,通过广西环保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等方式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确保审管联动不脱节。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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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略) 委会提出的《 (略)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提案收悉,现将我局的办理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办理中参考: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一)严把环评审批关,从源头防范土壤污染

在环评审批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三线一单”、园区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切实发挥环评从源头防范生态环境污染的作用。

严格项目准入,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两公一住”)的地块,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中对项目用地是否达到“两公一住”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调查分析和论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在投入开发前须完成土壤修复,经查,我局未批复过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严格排污许可审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20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我市共有51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我局均按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排污单位安装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列入《 (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 年修订)》的18家企业,在申报排污许可证时,我局均已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将以下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防范重金属污染风险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总量指标管理协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桂环发〔2020〕27号)要求,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源头管控,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前提。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排污许可审批前,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调剂重金属总量指标,没有指标来源的项目不予通过环评审批,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审批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及时推送审批信息,通过广西环保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等方式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确保审管联动不脱节。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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