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行政审批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行政审批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寻乌县行政审批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具体要求
(一)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四)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拟公开公文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五)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要按照《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根据拟制公文公开属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拟不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注明不予公开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应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二)办文机构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由部门起草的政府文件代拟稿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将该公文通过萧县政务信息公开网对外公开。
第四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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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具体要求
(一)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四)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拟公开公文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五)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要按照《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根据拟制公文公开属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拟不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注明不予公开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应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二)办文机构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由部门起草的政府文件代拟稿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将该公文通过萧县政务信息公开网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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