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盛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铝废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洛阳盛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铝废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3〕13号
关于洛阳 (略)
含铝废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LWDM96F)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含铝废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偃师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略) 静脉产业园区, (略) (略) 厂区。建设铝锭生产线及铝酸钙生产线并配套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设计年综合利用含铝废料(铝灰、铝渣)3万吨。对现有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改扩建,新建一座生产车间及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6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废气污染源主要有铝锭生产线的铝灰渣投料、球磨、筛分及粗铝出料、中转料仓中转、熔化及冷却筛分工序、原料贮存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和铝酸钙生产线的上料、混料、压球、熔融及钢包收料、破碎、筛分、包装等工段产生的废气。
(1)原料库设集气装置,氨气经氨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2)铝锭生产线的铝灰渣投料、球磨、筛分及粗铝出料、中转料仓中转工序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3)熔化、冷却筛分工序废气经耐高温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4)铝酸钙生产线的上料、混料、压球工序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5)熔融及钢包收料工序废气经“重力沉降+SCR脱硝+U型通风道降温+耐高温覆膜袋式除尘器+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6)铝酸钙破碎、筛分、包装工序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熔化、冷却筛分工序及熔融、钢包收料工序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 -2020)标准;氨气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分质”的原则分别收集处理。项目回转炉炉渣冷却装置和电弧炉设备冷却装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氨气吸收塔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水用于尿素溶液配备;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降处理后用于冷却循环补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作为厂区绿化用水。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表水、土壤、噪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文物、应急管理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产业集聚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7.9511t/a。 依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总量调剂事项的通知》(洛市环[2022]40号)的要求,将伊川县 (略) 氮氧化物减排量(100t/a)调剂至偃师区。该项目所需重点大气污染物NOx排放总量从 (略) 的减排量中倍量替代。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申请意见和综合科认定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九、偃师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3年5月24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偃师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城区九都路3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真:0379-*
洛环审〔2023〕13号
关于洛阳 (略)
含铝废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LWDM96F)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含铝废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偃师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略) 静脉产业园区, (略) (略) 厂区。建设铝锭生产线及铝酸钙生产线并配套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设计年综合利用含铝废料(铝灰、铝渣)3万吨。对现有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改扩建,新建一座生产车间及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6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废气污染源主要有铝锭生产线的铝灰渣投料、球磨、筛分及粗铝出料、中转料仓中转、熔化及冷却筛分工序、原料贮存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和铝酸钙生产线的上料、混料、压球、熔融及钢包收料、破碎、筛分、包装等工段产生的废气。
(1)原料库设集气装置,氨气经氨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2)铝锭生产线的铝灰渣投料、球磨、筛分及粗铝出料、中转料仓中转工序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3)熔化、冷却筛分工序废气经耐高温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4)铝酸钙生产线的上料、混料、压球工序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5)熔融及钢包收料工序废气经“重力沉降+SCR脱硝+U型通风道降温+耐高温覆膜袋式除尘器+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6)铝酸钙破碎、筛分、包装工序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熔化、冷却筛分工序及熔融、钢包收料工序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 -2020)标准;氨气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分质”的原则分别收集处理。项目回转炉炉渣冷却装置和电弧炉设备冷却装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氨气吸收塔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水用于尿素溶液配备;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降处理后用于冷却循环补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作为厂区绿化用水。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表水、土壤、噪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文物、应急管理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产业集聚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7.9511t/a。 依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总量调剂事项的通知》(洛市环[2022]40号)的要求,将伊川县 (略) 氮氧化物减排量(100t/a)调剂至偃师区。该项目所需重点大气污染物NOx排放总量从 (略) 的减排量中倍量替代。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申请意见和综合科认定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九、偃师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3年5月24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偃师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城区九都路3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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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 传真: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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