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聚酰胺装置扩产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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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聚酰胺装置扩产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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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聚酰胺装置扩产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 (略) 聚酰胺装置扩产能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
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工区楚华路 8 (略) 现有
产区内建设,对现有 PA6 装置区的两条生产线4041 线进行扩产。
通过优化造粒单元的圆形开孔模头实现 40 线的 PA6 产能新增 15000
吨/年,PA6 总设计产能达到 75000 吨/年将 41 线由生产 PA6/6.6 调
整为切换生产 PA6PA6/6.6,并通过优化工艺参数实现 41 线产能提
升,扩产后 41 线 PA6 最大设计产能达到 55000 吨/年,PA6/6.6 最大
设计产能达到 45000 吨/年。同时新增一条 AH 盐生产线,新增 63%AH
盐溶液产能 16500 吨/年,全部用于生产,不外售。配套新增和改造
环保治理设施。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2
和排污信息清单。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排污信息清单以及
排污单位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和排污信息清单作
为原排污许可证编号 *34B001Y,发证时间 2023 年
02 月 20 日的附件核发并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40 线新增的聚合造粒和萃取工
艺废水依托现有己内酰胺回收系统蒸发回用,不外排41 线新增的聚
合工艺废水过滤器清洗废水水封罐废水经收集后,水质达到中法
水务纳管协议限值后,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新增循环冷却水水
质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纳
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项目实际废水排放量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
240 线和 41 线产生的进料聚合萃取干燥工艺废气分别经
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新增高度为 60 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
烷 总 烃 排 放 浓 度 应 达 到合 成 树 脂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1572-2015表 5 排放限值要求,己内酰胺排放浓度应达到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 A 排放限值要求。
两条产线的润滑粉尘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两根现有排气
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均为 63 米。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
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排放限值要求。
3
盐化工艺废气以及实施以新带老的储罐呼吸废气分别经收集
处理后,通过一根新建高度为 15 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烷总
烃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表 5 排放限值要求,己内酰胺己二胺己二酸排放浓度应达到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 A 排放限值要求,臭
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表 1 排放限值要求。
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一根高度为 20 米的现有排气筒排放。废
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 2 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单位产品非*烷总烃实际排放量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限值要
求。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道阀门法兰泵储罐
等应加强密封措施,确保厂界废气中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限值要求,颗粒物达到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臭气
浓度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 3
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附录 A.1 特别排放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
4
确保南西北厂界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中4类标
准要求。
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
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
及 2013 年修改单的要求。废活性炭旋风分离粉尘等危险废物应委
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6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完成各项以
新带老措施。
7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0.177 吨/年氨氮排放量 0.012
吨/年,其中氨氮实施倍量削减,因此氨氮申请总量为 0.024 吨/年,
总 (略) 平衡。新增 VOCs 排放量 0.639 吨/年烟粉尘 0.076
吨/年,总量指标由上海化工区内部平衡。
8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9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5
11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排污信息清单,在取得新的许可前不得投入
运行或排污。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
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你单位应在本审批意见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登录全国排污
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排污信息清单作为排污许可证附件,将
本项目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
六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
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号
要求,在建设和调试阶段及时开展许可证重新申请变更,落实各
项主体责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具体有:
1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信息清单载明的排放口污
染因子排放标准和排放量等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
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落实建设阶段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各项主体
责任。
6
盖章
2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向我局重新申请变更
许可证,将排污信息清单内容正式纳入排污许可证。
3对项目未发生变动且与排污信息清单一致的部分建设内
容,可在落实环评和三同时要求的情况下先行投入调试,并同步
按前款要求申请正式纳入许可证对项目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
的其他建设内容,应结合前款要求重新申请变更并取得排污许可
证后,方可投入调试和排污。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
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
海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25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 (略) 环
(略) 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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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聚酰胺装置扩产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 (略) 聚酰胺装置扩产能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
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工区楚华路 8 (略) 现有
产区内建设,对现有 PA6 装置区的两条生产线4041 线进行扩产。
通过优化造粒单元的圆形开孔模头实现 40 线的 PA6 产能新增 15000
吨/年,PA6 总设计产能达到 75000 吨/年将 41 线由生产 PA6/6.6 调
整为切换生产 PA6PA6/6.6,并通过优化工艺参数实现 41 线产能提
升,扩产后 41 线 PA6 最大设计产能达到 55000 吨/年,PA6/6.6 最大
设计产能达到 45000 吨/年。同时新增一条 AH 盐生产线,新增 63%AH
盐溶液产能 16500 吨/年,全部用于生产,不外售。配套新增和改造
环保治理设施。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2
和排污信息清单。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排污信息清单以及
排污单位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和排污信息清单作
为原排污许可证编号 *34B001Y,发证时间 2023 年
02 月 20 日的附件核发并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40 线新增的聚合造粒和萃取工
艺废水依托现有己内酰胺回收系统蒸发回用,不外排41 线新增的聚
合工艺废水过滤器清洗废水水封罐废水经收集后,水质达到中法
水务纳管协议限值后,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新增循环冷却水水
质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纳
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项目实际废水排放量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
240 线和 41 线产生的进料聚合萃取干燥工艺废气分别经
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新增高度为 60 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
烷 总 烃 排 放 浓 度 应 达 到合 成 树 脂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1572-2015表 5 排放限值要求,己内酰胺排放浓度应达到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 A 排放限值要求。
两条产线的润滑粉尘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两根现有排气
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均为 63 米。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
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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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化工艺废气以及实施以新带老的储罐呼吸废气分别经收集
处理后,通过一根新建高度为 15 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烷总
烃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表 5 排放限值要求,己内酰胺己二胺己二酸排放浓度应达到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 A 排放限值要求,臭
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表 1 排放限值要求。
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一根高度为 20 米的现有排气筒排放。废
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 2 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单位产品非*烷总烃实际排放量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限值要
求。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道阀门法兰泵储罐
等应加强密封措施,确保厂界废气中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限值要求,颗粒物达到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臭气
浓度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 3
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附录 A.1 特别排放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
4
确保南西北厂界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中4类标
准要求。
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
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
及 2013 年修改单的要求。废活性炭旋风分离粉尘等危险废物应委
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6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完成各项以
新带老措施。
7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0.177 吨/年氨氮排放量 0.012
吨/年,其中氨氮实施倍量削减,因此氨氮申请总量为 0.024 吨/年,
总 (略) 平衡。新增 VOCs 排放量 0.639 吨/年烟粉尘 0.076
吨/年,总量指标由上海化工区内部平衡。
8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9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5
11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排污信息清单,在取得新的许可前不得投入
运行或排污。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
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你单位应在本审批意见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登录全国排污
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排污信息清单作为排污许可证附件,将
本项目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
六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
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号
要求,在建设和调试阶段及时开展许可证重新申请变更,落实各
项主体责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具体有:
1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信息清单载明的排放口污
染因子排放标准和排放量等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
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落实建设阶段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各项主体
责任。
6
盖章
2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向我局重新申请变更
许可证,将排污信息清单内容正式纳入排污许可证。
3对项目未发生变动且与排污信息清单一致的部分建设内
容,可在落实环评和三同时要求的情况下先行投入调试,并同步
按前款要求申请正式纳入许可证对项目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
的其他建设内容,应结合前款要求重新申请变更并取得排污许可
证后,方可投入调试和排污。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
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
海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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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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