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项目名称: (略) (略) 东莞分公司
建设单位: (略) (略) 东莞分公司
2023年05月
2023年05月26日,建 (略) (略) 东莞分公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 (略) (略) 塘厦镇沙新路21号1栋101室,中心坐标:北纬:22度46分29.717秒,东经:114度3分37.666秒,建设项目新建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900m2,建筑面积900m2,主要从事LED灯塑胶外壳、镜子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LED灯塑胶外壳250万个、镜子塑胶外壳100万个。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22年04月18 (略) (略) 所编制的《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03月20 (略) 生态环境保局 《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东环建〔2023〕2035号)。
2023年04月竣工调试,2023年05月26日取得广东 (略) 《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
在此基础上,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项目在调试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投诉、违法或受处罚等不良记录。项目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MA54TJ0BXN001W)。
(三)验收范围
1、生活污水:生活污水。
2、项目的大气污染: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粉尘(颗粒物)。注塑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无组织)。丝印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总VOCs、非*烷总烃(有组织)、总VOCs、非*烷总烃(无组织)。注塑机4台暂未上,不存在自主验收范围内。
3、项目噪声:厂区噪声。
4、固废污染: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
二、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一)废水
项目建设后不得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4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后排放,经市政管 (略) 塘厦石桥头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中的较严值。
(二)废气
混料、碎料工序: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注塑DA001、丝印DA002工序: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总VOCs项目拟将注塑、丝印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引至注塑工序1套、丝印工序1套共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注塑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厂界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丝印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总VOCs排放浓度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到的总VOCs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厂界浓度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丝印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可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的要求。
(三)噪声
项目将加工设备设置在标准车间内、合理布局、采用吸声材料的隔声墙、隔声罩以及基底减振措施治理措施后,厂界的昼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三、环境保护调试效果
1.建设项目委托检测单位监测了生活污水、废气和噪声。
2.达标情况:
2.1.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水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类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
2.2.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注塑工序废气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大气污染物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项目丝印工序废气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中总VOCs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大气污染物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项目混料、破碎工序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2035号)总量控制规定。
2.3.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测点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要求。
2.4.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均能满足验收标准要求,固
体废物环保设施基本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五、验收结论
1、本项目工程建设与环评阶段规划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基本落实了环评规划阶段及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拟设的各项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详见:《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条件。
2、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章,确保环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验收组成员一致同意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环保治理措施通过验收。
4、后续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废水回用不外排,废气、噪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工作,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要求,及时主动公开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完成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信息录入。
六: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的信息公开。
公示日期:2023年05月26日—2023年06月25日
联系人:莫智杰
公示网站:环保小智
(略) (略) 东莞分公司
2023年05月26日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略) 东莞分公司.pdf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项目名称: (略) (略) 东莞分公司
建设单位: (略) (略) 东莞分公司
2023年05月
2023年05月26日,建 (略) (略) 东莞分公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 (略) (略) 塘厦镇沙新路21号1栋101室,中心坐标:北纬:22度46分29.717秒,东经:114度3分37.666秒,建设项目新建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900m2,建筑面积900m2,主要从事LED灯塑胶外壳、镜子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LED灯塑胶外壳250万个、镜子塑胶外壳100万个。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22年04月18 (略) (略) 所编制的《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03月20 (略) 生态环境保局 《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东环建〔2023〕2035号)。
2023年04月竣工调试,2023年05月26日取得广东 (略) 《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
在此基础上,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项目在调试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投诉、违法或受处罚等不良记录。项目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MA54TJ0BXN001W)。
(三)验收范围
1、生活污水:生活污水。
2、项目的大气污染: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粉尘(颗粒物)。注塑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无组织)。丝印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总VOCs、非*烷总烃(有组织)、总VOCs、非*烷总烃(无组织)。注塑机4台暂未上,不存在自主验收范围内。
3、项目噪声:厂区噪声。
4、固废污染: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
二、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一)废水
项目建设后不得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4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后排放,经市政管 (略) 塘厦石桥头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中的较严值。
(二)废气
混料、碎料工序: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注塑DA001、丝印DA002工序: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总VOCs项目拟将注塑、丝印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引至注塑工序1套、丝印工序1套共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注塑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厂界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丝印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总VOCs排放浓度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到的总VOCs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厂界浓度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丝印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可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的要求。
(三)噪声
项目将加工设备设置在标准车间内、合理布局、采用吸声材料的隔声墙、隔声罩以及基底减振措施治理措施后,厂界的昼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三、环境保护调试效果
1.建设项目委托检测单位监测了生活污水、废气和噪声。
2.达标情况:
2.1.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水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类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
2.2.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注塑工序废气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大气污染物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项目丝印工序废气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中总VOCs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大气污染物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项目混料、破碎工序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2035号)总量控制规定。
2.3.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测点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要求。
2.4.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均能满足验收标准要求,固
体废物环保设施基本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五、验收结论
1、本项目工程建设与环评阶段规划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基本落实了环评规划阶段及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拟设的各项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详见:《 (略) (略) 东莞分公司建设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条件。
2、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章,确保环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验收组成员一致同意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环保治理措施通过验收。
4、后续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废水回用不外排,废气、噪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工作,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要求,及时主动公开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完成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信息录入。
六: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的信息公开。
公示日期:2023年05月26日—2023年06月25日
联系人:莫智杰
公示网站:环保小智
(略) (略) 东莞分公司
2023年05月26日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略) 东莞分公司.pdf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