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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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 (略) (略) 高新区卧龙大道以西,关平路以东,台子湾路以南,邓城大道以北。项目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12°6′42.71″,32°5′40.23″,宗地总面积为91322.2m2。两宗地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用于宅基地和耕地,2015年南侧地块(宗地代码*GB00176)部分土地曾出租给汽修厂,2020年汽修厂搬离该地块。2018年初启动棚改项目,2022年底两宗地内宅基地等拆迁完毕。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2023年4月20日,湖北 (略) 对调查范围开展现场踏勘后,发现地块已整理为平地,布满杂草,砖瓦片等建筑固废散落在地面。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地块由农用地拟转为建设用地,土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农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教育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湖北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情况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 (略) 高新区卧龙大道以西,关平路以东,台子湾路以南,邓城大道以北。根据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报告认为,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调查地块是否受到污染,并依据检测结果确定地块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情况。

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调查及人员访谈,土壤潜在主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1、地下水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范围内的3个地下水检测点位中,D1邓城社区点位由于地质构造的原因锰指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标准,其他各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标准要求。

由于调查地块内的地下水检测点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标准要求,调查地块外的点位锰超标是由于地质原因:丘陵山区有锰铁矿存在,部分土壤是含铁较高的红土,铁与锰在自然界是伴生元素,故部分地下水中含铁、锰偏高,且该点位仅作为该调查地块的地下水对照点位,因此不需展开讨论。

2、土壤

调查地块内6个土壤监测点位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

三、报告主要结论

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相关要求,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布设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覆盖了地块内全部区域,重点关注了可能导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区域。监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所有监测点各项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按相关导则要求,以取样检测来表征场地污染状况,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样品中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相关不确定影响对结论的影响较小。

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湖北, (略) ,襄阳

一、项目基本情况

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 (略) (略) 高新区卧龙大道以西,关平路以东,台子湾路以南,邓城大道以北。项目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12°6′42.71″,32°5′40.23″,宗地总面积为91322.2m2。两宗地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用于宅基地和耕地,2015年南侧地块(宗地代码*GB00176)部分土地曾出租给汽修厂,2020年汽修厂搬离该地块。2018年初启动棚改项目,2022年底两宗地内宅基地等拆迁完毕。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2023年4月20日,湖北 (略) 对调查范围开展现场踏勘后,发现地块已整理为平地,布满杂草,砖瓦片等建筑固废散落在地面。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地块由农用地拟转为建设用地,土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农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教育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湖北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情况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 (略) 高新区卧龙大道以西,关平路以东,台子湾路以南,邓城大道以北。根据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报告认为,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调查地块是否受到污染,并依据检测结果确定地块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情况。

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调查及人员访谈,土壤潜在主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1、地下水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范围内的3个地下水检测点位中,D1邓城社区点位由于地质构造的原因锰指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标准,其他各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标准要求。

由于调查地块内的地下水检测点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标准要求,调查地块外的点位锰超标是由于地质原因:丘陵山区有锰铁矿存在,部分土壤是含铁较高的红土,铁与锰在自然界是伴生元素,故部分地下水中含铁、锰偏高,且该点位仅作为该调查地块的地下水对照点位,因此不需展开讨论。

2、土壤

调查地块内6个土壤监测点位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

三、报告主要结论

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相关要求,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布设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覆盖了地块内全部区域,重点关注了可能导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区域。监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所有监测点各项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按相关导则要求,以取样检测来表征场地污染状况,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样品中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相关不确定影响对结论的影响较小。

邓城片区两宗出让土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湖北, (略) ,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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