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环境检测/环境监测被重罚,相关人员被追责!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多家环境检测/环境监测被重罚,相关人员被追责!

摘要

近期, (略) 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启动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自动监控运维、项目验收等领域,全面整治、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笔者整理了近期海南、上海、安徽、山东、 (略) 22家环境检测/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希望能够给相关不良从业人员以警醒!


1、石家庄创凡 (略) 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日下午, (略) 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任务要求, (略) 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显示,石家庄创凡 (略) (略) 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

执法人员调阅8 (略) 生产记录及《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运行记录》,发 (略) 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开机运行。经调查,2022 (略) 对金力公司采样检测时,金力公司产生VOCs废气的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运行记录显示采样当天治污设施未运行,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数据 (略) 生产设施累计用电量仅为13.96度,远小于正常工况用电量。证据表明,石家庄创凡 (略) 在 (略) 未满足生产工况的情况下,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查处情况

石家庄创凡 (略) 作为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在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采样检测,并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台账记录和用电量等信息, (略) 存在虚假检测并伪造监测数据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河北 (略) 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双随机”检查任务抽查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极锋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家庄极锋 (略) 委托河北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RHB01E*)显示:**日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排气筒进口QG2、出口QG3及锅炉排气筒出口QG1分别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生产负荷为80%工况,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要求,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应当符合监测要求。经核实,该企业检测期间未生产,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询问河北 (略) 负责人及当天采样人员,**日采样检测期间,现场并没有核实工况。河北 (略) 在不具备监测条件下,进行采样监测,致使检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体现企业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河北 (略) 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3、河北 (略) 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 (略) 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 (略) 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一案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经营期间所编制部分环评文件主要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略) 10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11.69万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 (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符合第二项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三)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把好环评文件质量关,守牢绿水青山防线。


4、 (略) 巨 (略) 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远程执法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远程执法巡查时,通过对比发现巨 (略) 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较往年监测数据明显降低,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 (略) 开展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无重大变动、且废水排放量较往年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根据该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站房内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水桶上方有约70厘米长软管,连接自来水管路,且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日, (略) 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5、邢台 (略) 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日,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 (略) 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 (略) 生态 (略) 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但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 (略) 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经对其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经检查和比对,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日, (略) 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略) 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6、 (略) 清苑县 (略) 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 (略) 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查看分钟数据,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逻辑关系,遂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烟气采样探头。后经调取该烟气采样位置的视频监控,发现此视频探头于**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该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日, (略) 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

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


7、 (略) 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 (略) 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发现用户参数修改记录中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日至**日。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查封操作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二)查处情况

根据《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略) 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与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唐县分局依法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卷宗全部移交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唐县公安局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转取保候审,其余五人监视居住。2022年11月唐县公安局对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 (略)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时, (略) 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经三方公司评估鉴定,追究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元。

(三)启示意义

一是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合力,高效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下一步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8、石 (略) 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自动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 (略) 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从水桶内采集水样,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日22点12分、3月4日10点48分、3月11日0点0分、3月13日15点50分等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当日下午5点, (略) (略) 开展突击检查,及时锁定案件证据。同时为快速、有效、便捷地处理案件, (略) 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为便于案件快速侦破,建议案件跨区办理,能够快速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将案件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3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公安机关已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此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平台指挥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初步形成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9、海南 (略) 弄虚作假案

1.png

海南 (略) ,黄杰锋、赵森、周永林、曾家爱、沈强、吴尚有、沈敬阿、符启敏:

2022年11月, (略) 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 (略)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 (略) 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海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TC4T11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公司 (略) (略) 那大镇兰洋路与万福东路交叉口誉品家居广场八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杰锋。

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采样记录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采样时间为**日17时31分,采样地点为北方兄弟洗涤服务(三亚) (略)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领样时间为**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分析时间为**日17时01分,样品分析时间早于样品采样、领样时间。

2.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废水采样频次为1次,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要求。

3.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噪声监测数据中N1、N2、N3、N4点位昼间和夜间噪声均为非稳态噪声,实际监测时长均设定为1分钟,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208)的要求。4.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出具了地表水中氟化物监测因子的监测数据,氟化物测定记录中无标准曲线测定记录、无氟离子计使用记录。

你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有**日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理。

我厅于2023 (略) 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略) 有权陈述和申辩。**日,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申请。**日,我厅举行了陈述和申辩会议。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和《案件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为证。

三、行政处理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经**日我厅专题会研究,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1年(**日至**日),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2.将你公司法人代表黄杰锋,总经理赵森,授权签字人周永林,审核人员曾家爱,采样人员沈强、吴尚有,分析人员符启敏(已离职)、沈敬阿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个 (略) 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南 (略)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10、 上海 (略) 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 (略) 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臭气浓度样品分析时,每个点位的样品仅进行第一个样品的分析,其他样品凭经验判断得出数据结果;

夜间噪声现场监测时,用实验室所在地数据替代排污单位数据;

对非*烷总烃数据手工二次积分,替换实际数据。

以上活动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36条第4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略) 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89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上海 (略) 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7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姜智海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8号)。

11、上海 (略) 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 (略) 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实验室内用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检测的分液漏斗、氰化物检测的蒸馏烧瓶、五日生化需氧量培养箱等均没有使用的痕迹,分析人员根据水样外观推断数据结果。

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36条第4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略) 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九89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上海 (略) 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5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许礼君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6号)。

12、顶柱检测技术(上海) (略) 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

经查顶柱检测技术(上海) (略) 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氰化物、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氨气、硫化氢等分析数据与分光光度计数据不一致,分析人员根据经验编造了数据结果。

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36条第4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略) 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89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顶柱检测技术(上海) (略) 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1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高中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2号)。

13、格林斯凯(上海) (略) 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

经查格林斯凯(上海) (略) 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非*烷总烃在线手工比对数据异常,分析人员用其他样品进行分析并替换了实际样品,编造了数据结果。

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36条第4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略) 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89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格林斯凯(上海) (略) 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3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施松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4号)

14、安徽尚德谱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首次违法案情简介

**日、30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略) 、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略) 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均由安徽尚德谱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分别为8月18日、8月27日。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证实8月18日安徽尚德谱 (略) (略) (略) 外排废水采样以后,仅对部分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分析;

8月27日安徽尚德谱 (略) 采样人员未开展现场采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21万元、4.48万元。

再次违法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北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今年一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尚德谱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日0时50分-3时4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尚德谱 (略) 采样人员实际未到现场取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2万元、2万元。

15、安徽国蓝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首次违法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略) 2021年8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国蓝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为**日。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国蓝 (略) 采样人员未到现场采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3.6万元。

再次违法案情简介

**日—6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略) 2022年4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国蓝 (略) 出具,报告中载明检测pH值的三组水样,采样时间分别为**日11时40分、11时50分、12时00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证实安徽国蓝 (略) 采样人员仅于4月27日12时26分采集一组水样,出具报告中的采样时间、检测数据均系伪造。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4万元、4.48万元。

16、合肥海正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合肥海正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日14时35分-17时30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合肥海正 (略) 采样人员仅于2月22日14时42分-15时55分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其他时段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2.pn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17、安徽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安徽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为**日14时9分—15时5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 (略) 采样人员于3月11日14时14分离开采样平台,出具报告中14时14分—15时05分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监控显示报告时段的监测孔并无监测仪器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18、 (略)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宁国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略)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日13时05分—13时39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 (略) (略) 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

19、安徽中科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中科 (略) 出具。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中科 (略) 采样 (略) 废水总排口采样、未对水质自动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3.jpg

4.jp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5.84万元。

20、 (略) 贝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略) 贝 (略) 出具。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 (略) 贝 (略) 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以运维人员提前采集的水样替代比对水样,质控样比对未采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并伪造采样原始记录上的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人员;

未进行现场废水流量检测,根据数采仪传输的流量、流速数据以及流量计的流量、液位数据进行估算,伪造废水流量人工检测数据。

5.jpg

运维人员在废水排口提前采集水样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

21、安徽星汉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池州 (略) 、池州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公司8月份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星汉 (略) 出具。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 (略) 实际未对pH开展质控样比对,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6.jpg

7.jpg

采样人员未对安装在企业废水排口处的pH计进行操作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40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5万元、2万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现场采样,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严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略) 场竞争秩序,干扰生态环境正常执法,性质极其恶劣。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维护正常 (略) 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

22、山东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 (略) 生态环境局对 (略) 进行全面核查。 (略) 2023年第一季度“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共检测2965个点位,每相邻两个检测点位的检测时间相隔20秒左右,呈规律性递增。该公司委托山东 (略) 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执法人 (略) 唯一进出厂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和入厂人员登记表,发现三名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的前一天入厂开展检测,时长为一个小时左右,但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人员为五人,检测时间为早7时至晚6时左右。随后,执法人员扩大排查范围,对与山东 (略) 签订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服务合同的三家企业开展排查,通过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 (略) 均存在上述问题。 (略) 局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略) (略) 其他五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相同问题。山东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与实际现场检测人员、检测时间明显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仍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一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 (略) 生态环境厅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点;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 (略) 场环境。


摘要

近期, (略) 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启动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自动监控运维、项目验收等领域,全面整治、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笔者整理了近期海南、上海、安徽、山东、 (略) 22家环境检测/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希望能够给相关不良从业人员以警醒!


1、石家庄创凡 (略) 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日下午, (略) 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任务要求, (略) 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显示,石家庄创凡 (略) (略) 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

执法人员调阅8 (略) 生产记录及《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运行记录》,发 (略) 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开机运行。经调查,2022 (略) 对金力公司采样检测时,金力公司产生VOCs废气的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运行记录显示采样当天治污设施未运行,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数据 (略) 生产设施累计用电量仅为13.96度,远小于正常工况用电量。证据表明,石家庄创凡 (略) 在 (略) 未满足生产工况的情况下,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查处情况

石家庄创凡 (略) 作为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在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采样检测,并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台账记录和用电量等信息, (略) 存在虚假检测并伪造监测数据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河北 (略) 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双随机”检查任务抽查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极锋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家庄极锋 (略) 委托河北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RHB01E*)显示:**日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排气筒进口QG2、出口QG3及锅炉排气筒出口QG1分别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生产负荷为80%工况,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要求,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应当符合监测要求。经核实,该企业检测期间未生产,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询问河北 (略) 负责人及当天采样人员,**日采样检测期间,现场并没有核实工况。河北 (略) 在不具备监测条件下,进行采样监测,致使检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体现企业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河北 (略) 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3、河北 (略) 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 (略) 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 (略) 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一案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经营期间所编制部分环评文件主要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略) 10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11.69万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 (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符合第二项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三)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把好环评文件质量关,守牢绿水青山防线。


4、 (略) 巨 (略) 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远程执法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远程执法巡查时,通过对比发现巨 (略) 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较往年监测数据明显降低,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 (略) 开展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无重大变动、且废水排放量较往年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根据该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站房内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水桶上方有约70厘米长软管,连接自来水管路,且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日, (略) 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5、邢台 (略) 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日,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 (略) 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 (略) 生态 (略) 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但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 (略) 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经对其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经检查和比对,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日, (略) 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略) 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6、 (略) 清苑县 (略) 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 (略) 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查看分钟数据,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逻辑关系,遂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烟气采样探头。后经调取该烟气采样位置的视频监控,发现此视频探头于**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该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日, (略) 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

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


7、 (略) 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 (略) 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发现用户参数修改记录中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日至**日。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查封操作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二)查处情况

根据《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略) 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与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唐县分局依法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卷宗全部移交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唐县公安局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转取保候审,其余五人监视居住。2022年11月唐县公安局对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 (略)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时, (略) 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经三方公司评估鉴定,追究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元。

(三)启示意义

一是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合力,高效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下一步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8、石 (略) 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自动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

(一)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 (略) 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从水桶内采集水样,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日22点12分、3月4日10点48分、3月11日0点0分、3月13日15点50分等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当日下午5点, (略) (略) 开展突击检查,及时锁定案件证据。同时为快速、有效、便捷地处理案件, (略) 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为便于案件快速侦破,建议案件跨区办理,能够快速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将案件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3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公安机关已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此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平台指挥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初步形成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9、海南 (略) 弄虚作假案

1.png

海南 (略) ,黄杰锋、赵森、周永林、曾家爱、沈强、吴尚有、沈敬阿、符启敏:

2022年11月, (略) 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 (略)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 (略) 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海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TC4T11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公司 (略) (略) 那大镇兰洋路与万福东路交叉口誉品家居广场八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杰锋。

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采样记录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采样时间为**日17时31分,采样地点为北方兄弟洗涤服务(三亚) (略)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领样时间为**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分析时间为**日17时01分,样品分析时间早于样品采样、领样时间。

2.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废水采样频次为1次,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要求。

3.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噪声监测数据中N1、N2、N3、N4点位昼间和夜间噪声均为非稳态噪声,实际监测时长均设定为1分钟,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208)的要求。4.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出具了地表水中氟化物监测因子的监测数据,氟化物测定记录中无标准曲线测定记录、无氟离子计使用记录。

你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有**日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理。

我厅于2023 (略) 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略) 有权陈述和申辩。**日,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申请。**日,我厅举行了陈述和申辩会议。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和《案件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为证。

三、行政处理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经**日我厅专题会研究,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1年(**日至**日),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2.将你公司法人代表黄杰锋,总经理赵森,授权签字人周永林,审核人员曾家爱,采样人员沈强、吴尚有,分析人员符启敏(已离职)、沈敬阿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个 (略) 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南 (略)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10、 上海 (略) 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 (略) 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臭气浓度样品分析时,每个点位的样品仅进行第一个样品的分析,其他样品凭经验判断得出数据结果;

夜间噪声现场监测时,用实验室所在地数据替代排污单位数据;

对非*烷总烃数据手工二次积分,替换实际数据。

以上活动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36条第4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略) 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89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上海 (略) 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7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姜智海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8号)。

11、上海 (略) 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 (略) 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实验室内用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检测的分液漏斗、氰化物检测的蒸馏烧瓶、五日生化需氧量培养箱等均没有使用的痕迹,分析人员根据水样外观推断数据结果。

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36条第4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略) 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九89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上海 (略) 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5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许礼君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6号)。

12、顶柱检测技术(上海) (略) 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

经查顶柱检测技术(上海) (略) 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氰化物、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氨气、硫化氢等分析数据与分光光度计数据不一致,分析人员根据经验编造了数据结果。

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36条第4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略) 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89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顶柱检测技术(上海) (略) 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1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高中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2号)。

13、格林斯凯(上海) (略) 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

经查格林斯凯(上海) (略) 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非*烷总烃在线手工比对数据异常,分析人员用其他样品进行分析并替换了实际样品,编造了数据结果。

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36条第4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略) 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89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格林斯凯(上海) (略) 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3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施松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4号)

14、安徽尚德谱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首次违法案情简介

**日、30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略) 、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略) 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均由安徽尚德谱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分别为8月18日、8月27日。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证实8月18日安徽尚德谱 (略) (略) (略) 外排废水采样以后,仅对部分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分析;

8月27日安徽尚德谱 (略) 采样人员未开展现场采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21万元、4.48万元。

再次违法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北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今年一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尚德谱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日0时50分-3时4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尚德谱 (略) 采样人员实际未到现场取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2万元、2万元。

15、安徽国蓝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首次违法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略) 2021年8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国蓝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为**日。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国蓝 (略) 采样人员未到现场采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3.6万元。

再次违法案情简介

**日—6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略) 2022年4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国蓝 (略) 出具,报告中载明检测pH值的三组水样,采样时间分别为**日11时40分、11时50分、12时00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证实安徽国蓝 (略) 采样人员仅于4月27日12时26分采集一组水样,出具报告中的采样时间、检测数据均系伪造。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4万元、4.48万元。

16、合肥海正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合肥海正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日14时35分-17时30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合肥海正 (略) 采样人员仅于2月22日14时42分-15时55分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其他时段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2.pn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17、安徽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安徽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为**日14时9分—15时5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 (略) 采样人员于3月11日14时14分离开采样平台,出具报告中14时14分—15时05分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监控显示报告时段的监测孔并无监测仪器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18、 (略)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宁国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略) (略) 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日13时05分—13时39分。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 (略) (略) 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

19、安徽中科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中科 (略) 出具。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中科 (略) 采样 (略) 废水总排口采样、未对水质自动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3.jpg

4.jp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5.84万元。

20、 (略) 贝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略) 贝 (略) 出具。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 (略) 贝 (略) 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以运维人员提前采集的水样替代比对水样,质控样比对未采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并伪造采样原始记录上的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人员;

未进行现场废水流量检测,根据数采仪传输的流量、流速数据以及流量计的流量、液位数据进行估算,伪造废水流量人工检测数据。

5.jpg

运维人员在废水排口提前采集水样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40条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

21、安徽星汉 (略) 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池州 (略) 、池州 (略) 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公司8月份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星汉 (略) 出具。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 (略) 实际未对pH开展质控样比对,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6.jpg

7.jpg

采样人员未对安装在企业废水排口处的pH计进行操作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40第2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5万元、2万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现场采样,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严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略) 场竞争秩序,干扰生态环境正常执法,性质极其恶劣。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维护正常 (略) 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

22、山东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 (略) 生态环境局对 (略) 进行全面核查。 (略) 2023年第一季度“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共检测2965个点位,每相邻两个检测点位的检测时间相隔20秒左右,呈规律性递增。该公司委托山东 (略) 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执法人 (略) 唯一进出厂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和入厂人员登记表,发现三名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的前一天入厂开展检测,时长为一个小时左右,但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人员为五人,检测时间为早7时至晚6时左右。随后,执法人员扩大排查范围,对与山东 (略) 签订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服务合同的三家企业开展排查,通过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 (略) 均存在上述问题。 (略) 局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略) (略) 其他五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相同问题。山东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与实际现场检测人员、检测时间明显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仍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一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 (略) 生态环境厅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点;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 (略) 场环境。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