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江淮米业有限公司5万吨/年稻谷加工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承诺制)
关于蚌埠市江淮米业有限公司5万吨/年稻谷加工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承诺制)
蚌淮环许〔2023〕10号
(略) (略) :< :namespace prefix = o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略) 5万吨/年稻谷加工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要求,根据蚌埠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三、《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报告表》批准后,我局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若发现你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向社会公开,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诚信体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五、我局将强化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将告知承诺书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六、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废气污染物烟(粉)尘:1.785吨/年)。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
蚌淮环许〔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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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 (略) (略) 5万吨/年稻谷加工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要求,根据蚌埠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三、《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报告表》批准后,我局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若发现你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向社会公开,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诚信体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五、我局将强化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将告知承诺书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六、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废气污染物烟(粉)尘:1.785吨/年)。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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