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350926-06-A-36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350926-06-A-36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及扩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柘政综〔2021〕69号)、《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A-36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 用地位置 | 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 | ||||||
用地编码 | 乍洋产业园*-06-A-36 | |||||||
总征地面积(M2) 6670.1 | 建设用地 | 6670.1 | ||||||
代征用地 | 道路 | 0 | ||||||
绿地 | 0 | |||||||
用地性质 | 二类工业用地(M2) | |||||||
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 容积率 | ≥1.2且≤2.5 | ||||||
计容建筑 面积(M2) | ≥8004.12且≤16675.25 | |||||||
建筑系数(%) | ≥40 | 绿地率(%) | ≥10且 ≤20 | |||||
建筑限高(M) | 限高50米 | |||||||
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 东 | 西 | 南 | 北 | ||||
0 | 0 | 0 | 0 | |||||
1.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应在用地红线内建设,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2. (略) 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 (略) 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 ||||||||
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 东 | 西 | 南 | 北 |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 ||||||||
建筑间距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 |||||||
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 停车泊位 | 机动车 停车位(个) | 0.2~0.4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 非机动车位 1~5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机动车出入口 | 建议开口位置 | 东 | ||||||
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流组织,结合周边道路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 用地 面积(M2)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 ||||||
建筑面积(M2)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 |||||||
公共安全等其他 | 公共安全 | 设计单位设计前,应认真分 (略) 防灾要求,规划设计方案要满足防洪、抗震、人防和消防等公共安全要求。 | ||||||
(略) 政配套设施应按规划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确保管线综合设计协调统一。 | ||||||||
场地的用地竖向 (略) 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要求。 | ||||||||
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管井、管 (略) 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红线退让距离。 | ||||||||
城市设计 | 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动植物 (略) 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厂区整体环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尽可能扩大绿化种植面积。 | |||||||
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周围环境协调,并设计灯光夜景工程。 | ||||||||
其他 | 严禁在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 |||||||
备注:容积率计 (略) 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 (略) 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电信和闭路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及扩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柘政综〔2021〕69号)、《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A-36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 用地位置 | 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 | ||||||
用地编码 | 乍洋产业园*-06-A-36 | |||||||
总征地面积(M2) 6670.1 | 建设用地 | 6670.1 | ||||||
代征用地 | 道路 | 0 | ||||||
绿地 | 0 | |||||||
用地性质 | 二类工业用地(M2) | |||||||
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 容积率 | ≥1.2且≤2.5 | ||||||
计容建筑 面积(M2) | ≥8004.12且≤16675.25 | |||||||
建筑系数(%) | ≥40 | 绿地率(%) | ≥10且 ≤20 | |||||
建筑限高(M) | 限高50米 | |||||||
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 东 | 西 | 南 | 北 | ||||
0 | 0 | 0 | 0 | |||||
1.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应在用地红线内建设,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2. (略) 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 (略) 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 ||||||||
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 东 | 西 | 南 | 北 |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 ||||||||
建筑间距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 |||||||
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 停车泊位 | 机动车 停车位(个) | 0.2~0.4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 非机动车位 1~5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机动车出入口 | 建议开口位置 | 东 | ||||||
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流组织,结合周边道路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 用地 面积(M2)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 ||||||
建筑面积(M2)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 |||||||
公共安全等其他 | 公共安全 | 设计单位设计前,应认真分 (略) 防灾要求,规划设计方案要满足防洪、抗震、人防和消防等公共安全要求。 | ||||||
(略) 政配套设施应按规划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确保管线综合设计协调统一。 | ||||||||
场地的用地竖向 (略) 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要求。 | ||||||||
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管井、管 (略) 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红线退让距离。 | ||||||||
城市设计 | 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动植物 (略) 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厂区整体环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尽可能扩大绿化种植面积。 | |||||||
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周围环境协调,并设计灯光夜景工程。 | ||||||||
其他 | 严禁在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 |||||||
备注:容积率计 (略) 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 (略) 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电信和闭路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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