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29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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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29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29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3-05-29 15:37 来源: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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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决定日期

许可生效日期

许可截止日期

许可机关名称

备注


凌环管〔2023〕3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普通

关于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 (略)

2023/5/29

2023/5/29

/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98号,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3〕3号关于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3〕3 号

关于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 (略) :

你单位报来的由广西 (略) 编制的《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拟在凌云县伶站瑶族乡伶兴村伶兴组(东经:106°35′58.306″,北纬:24°9′55.265″)新建一座供水能力10000m3/d净水厂(近期5000m3/d),净水厂总用地面积为6666.67㎡。项目在浩坤水电站饮水渠道DN800管接管取水(东经106°37′36.024″,北纬24°10′59.922″)。项目总投资2562.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万元,占总投资的4.1%。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

(1)取水工程:在浩坤水电站饮水渠道DN800管接管取水,取水出口高程360m,通过重力供水输水至净水厂。

(2)输水管网工程:新建DN400螺旋钢管输水管总长度10135m,采用埋地管道敷设,穿越河流采用沉管铺设。

(3)水厂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井、网格絮凝反应池、斜管沉淀池、重力式无阀滤池、加药间、加氯间、清水池、污泥浓缩池等净水设施。

辅助工程:生活办公综合楼、绿化等。

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系统。

环保工程:废气处理(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废水处理(化粪池1座10m3、沉淀池1座35m3)、固废治理(生活垃圾桶、固废暂存间20m2)、噪声治理(低噪设备,减震垫,墙体隔声)。

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处理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主要废气为施工扬尘、运输扬尘、运输车辆尾气等。施工期通过设置施工围挡、增加洒水频率、遮盖等防尘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影响;营运期净水厂项目生产过程无大气污染物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源保护和湿地保护,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要加强废水管理,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绿化用水、场地洒水降尘等;施工机械因维修、洗车等产生的含油废水须经隔油池预处理净化后于绿化用水、场地洒水降尘。运营期净水厂项目应做好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污泥浓缩废水。近期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污泥浓缩废水经沉淀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或周边林地农灌;远期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伶站乡污水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厂区墙体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土方石、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废土方石运往凌云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建筑废弃物运往指定地点消纳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废原料包装袋以及检修设备产生废机油。沉淀池污泥脱水成泥饼送至当地砖厂作制砖原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原料包装袋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和环境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取水工程和输水工程管道路线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减小生态环境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七)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根据《报告表》测算,本工程CODcr排放量为0.079t/a,氨氮0.011t/a。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抄送: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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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29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3-05-29 15:37 来源: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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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决定日期

许可生效日期

许可截止日期

许可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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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环管〔2023〕3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普通

关于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 (略)

2023/5/29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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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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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98号,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3〕3号关于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3〕3 号

关于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 (略) :

你单位报来的由广西 (略) 编制的《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凌云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 模式试点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项目一伶站乡集镇供水工程拟在凌云县伶站瑶族乡伶兴村伶兴组(东经:106°35′58.306″,北纬:24°9′55.265″)新建一座供水能力10000m3/d净水厂(近期5000m3/d),净水厂总用地面积为6666.67㎡。项目在浩坤水电站饮水渠道DN800管接管取水(东经106°37′36.024″,北纬24°10′59.922″)。项目总投资2562.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万元,占总投资的4.1%。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

(1)取水工程:在浩坤水电站饮水渠道DN800管接管取水,取水出口高程360m,通过重力供水输水至净水厂。

(2)输水管网工程:新建DN400螺旋钢管输水管总长度10135m,采用埋地管道敷设,穿越河流采用沉管铺设。

(3)水厂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井、网格絮凝反应池、斜管沉淀池、重力式无阀滤池、加药间、加氯间、清水池、污泥浓缩池等净水设施。

辅助工程:生活办公综合楼、绿化等。

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系统。

环保工程:废气处理(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废水处理(化粪池1座10m3、沉淀池1座35m3)、固废治理(生活垃圾桶、固废暂存间20m2)、噪声治理(低噪设备,减震垫,墙体隔声)。

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处理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主要废气为施工扬尘、运输扬尘、运输车辆尾气等。施工期通过设置施工围挡、增加洒水频率、遮盖等防尘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影响;营运期净水厂项目生产过程无大气污染物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源保护和湿地保护,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要加强废水管理,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绿化用水、场地洒水降尘等;施工机械因维修、洗车等产生的含油废水须经隔油池预处理净化后于绿化用水、场地洒水降尘。运营期净水厂项目应做好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污泥浓缩废水。近期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污泥浓缩废水经沉淀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或周边林地农灌;远期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伶站乡污水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厂区墙体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土方石、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废土方石运往凌云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建筑废弃物运往指定地点消纳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废原料包装袋以及检修设备产生废机油。沉淀池污泥脱水成泥饼送至当地砖厂作制砖原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原料包装袋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和环境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取水工程和输水工程管道路线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减小生态环境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七)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根据《报告表》测算,本工程CODcr排放量为0.079t/a,氨氮0.011t/a。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抄送: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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