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环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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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环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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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环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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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 (略) 新联大街

邮 编:*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万通化工储运(营口)有限公司化学品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石化产品储罐区工程

辽营沿审批字【2023】7号

附件-辽营沿审批字【2023】7号.doc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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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 (略) 新联大街

邮 编:*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万通化工储运(营口)有限公司化学品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石化产品储罐区工程

辽营沿审批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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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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